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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员工职业病预防控制制度以下是公司制定的员工职业病预防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员工职业病预防控制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了控制和消除本公司生产中粉尘、毒气、噪声、射线等各种职业性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广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以及防尘、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过程。第3条 术语解释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 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自身原有疾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2章 职责划分第4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第5条 设备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设备和设施的建设、更新和改造。第6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贯彻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第7条 职工大会负责对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第8条 各部门负责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第3章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要求第9条 公司高层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依法组织本公司、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10条 公司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11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2条 安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第13条 各生产现场、工作场所配置的各类设备、设施、工具、工装及其他用具等应符合职业卫生规范,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第14条 各采购部门、各生产经营部门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15条 对于生产过程中粉尘危害因素较大的部门,应贯彻防尘综合措施八字方针,即宣(宣传教育)、革(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密(对扬尘点密闭)、风(改善通风设施)、护(加强个人防护)、管(加强防尘管理)、查(经常检验防尘措施),以控制粉尘对员工健康的危害。第16条 安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职业病防治活动所需的监测和测量,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第17条 公司的各项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4章 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第18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有关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职业病危害进行公告,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监测点)设置警示标识。第19条 采购主管部门及其他采购部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控制。1.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附带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20条 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粉尘、毒物、物理因素浓度(强度) 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有关部门应采用有效的防尘、防毒、防危害设备和设施,控制粉尘、毒物、物理因素浓度(强度),防止其对员工的危害。1. 职业病防治设备和设施的启动要与生产活动同步进行,并将日常运行、管理等情况记录归档。2. 有关部门应实施、保持职业病防治设备和设施的原有效能,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拆除、挪用或销毁职业病防治设备和设施。3. 有关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防止职业病危害源对生产作业现场环境造成污染,对操作人员造成身体危害。4. 各部门在生产、工作中应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符合防尘、防毒、防危害要求,保持通道、地面经常湿润、清洁。各生产岗位必须做到随时清扫,严禁二次扬尘的污染危害,对于收集的积砂、积尘土等应由专人负责及时清除。5. 高温生产现场的工作环境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防暑降温设备和设施,符合防暑降温规范的要求。第21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各采购部门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不得发放、使用。第22条 有关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第5章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管理第23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高温、射线等)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第24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将职业病防护设备合格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率等列为对责任部门的考核目标、指标。对于没有实现规定目标的部门,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第25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及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各项规定或使员工受到职业病伤害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责任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第26条 职工大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各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以及生产、工作中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提出,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6章 职业病防治的档案与记录管理第27条 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档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隐患及整改档案、安措项目档案、工伤事故档案、职业病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职业危害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等,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28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第29条 在职业病防治的策划、实施、监测、监督、检查等活动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记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控制。第7章 附则第30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第31条 本制度自审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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