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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保函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保函业务的操作方法,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行可办理的非融资类保函种类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租赁保函、保释金保函、财产保全保函。我行可办理的融资性保函有:关税保付保函、借款保函。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三条 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可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与担保事项相关的下列资料:(一)投标保函:1.工程或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记载工程或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工程或项目地点、概况;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预计发包价;资金来源;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起止时间、地点;投标人准入条件;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2.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二)履约保函:1.基础合同或签约备忘录等(招标文件项下的履约保函,需同时提供招标文件),合同应注明工程或项目概况、合同工期、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安全、验收、违约及其他条款;2.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三)预付款保函工程或项目合同中对预付款的约定,必须明确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及其他队预付款的约定条款。(四)其他保函交易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第四条 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进行复印留存,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和姓名;对于足以对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资产、交易证明文件,调查人要现场调查核实,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第三章 业务调查第五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除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可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对工程、项目、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担保人或反担保的实力进行调查。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一)资信情况:调查申请人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在本行业及地区排名情况、近3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增长情况等;(二)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调查申请人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主要指标包括:1.资金实力:分析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2.人员素质及资信;3.设备装备能力及水平:设备先进水平及占比状况等;4.资质等级: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5.履约情况:贷款按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付率、合同履约率、应付货款清付率、工程优良品率等;6.诉讼风险:申请人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7.经营作风: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情况、销售收入增长及资产净利润等指标,分析企业扩张状况,了解企业发展战略及经营;同时通过了解申请人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分析企业是否有欺诈倾向。第七条 保证事项调查着重调查保证事项及保证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种类特性,调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补救措施可行性等。具体分别:(一)投标保函:着重调查招标文件和招标书、标的的真实性,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能力;1.保函金额一般由招标方确定,金额为招标总合同价的5%-10%;注:有时投标方出于防止过早暴露自己标底的考虑,会要求银行为其开出略高于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保函。2. 保函期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如由于某种原因使保函到期,招标人要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有效期。投标保函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投标人,一般有两种情况: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银行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二)履约保函:着重调查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分析承包工程技术难度,拟采取的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可能性;1.保函金额履约保函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个工程全过程,其工程周期长、风险大,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2. 保函期限工程承包项下的履约保函最为常见,工程承包项下履约保函的失效一般是工程完工,监理工程师签发验工通知书后,保函失效。在此种情况下,业主一般都要求承包人另外提供一份工程质量维修保函,保证已验收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调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调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调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保函期限:保函在预收款人收到有关的预付款后生效,有效期一般在预收款人将该笔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款支付后终止;(四)工程维修保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五)质量保函:重点调查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信誉,市场曾对其商品质量的反映情况,该产品质量是否有权威机构的认证等;(六)付款保函:重点调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资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调查被保证人能否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调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七)关税保付保函。如是对承包国际工程,主要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对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主要调查、审核展览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对加工贸易企业,主要调查、审核企业按期完成加工出口的可能性;(八)保释金保函。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申请人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其财务状况,分析申请人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能力;(九)租赁保函。着重调查、审核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十)借款保函。着重调查、审核借款用途,是否用于流动资金需求,如果主要依托现有企业财力归还流动资金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第八条 反担保调查(一)申请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严格审查该权利凭证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函的额度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在该权利凭证有效期限内;(二)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只接受反担保人出具的连带责任或见索即付反担保函,且该反担保函中关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的规定必须能够满足银行实现该反担保债权的需要;(三)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第九条 调查人应将调查情况分析汇总形成报告,逐级上报审批。第四章 业务审查与审批第十条 授信业务审查人员按照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授信业务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含本细则第三章“业务调查”环节的内容,同时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会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客户进行实地审查。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授信审批书上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保函业务的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员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将客户基本资料、申请材料、跟单材料和授信审批书递交上级审批部门逐级审批。第五章 协议签署 第十三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附件2)及相应担保合同。第六章 保证金及担保第十四条 经营行按规定在相应科目下以保函申请人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户名为银行*支行保函保证金-申请人简称),由保函申请人按约定的比例缴存保证金。第十五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资金挪用情况。第十六条 敞口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的,应按照银行担保管理办法及银行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相关人及物的担保手续。第七章 开立保函第十七条 开立保函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保函文本的所有条款进行初审,对于未采用我行固定格式文本的,应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开立保函流程。第十八条 开立保函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我行“对公信贷系统”中发起保函业务申请,完成审批、放款监督流程及影像录入工作,选择“总行”为下柜机构。第十九条 将我行固定格式的保函电子档及印章使用审批表(已完成经营行审批流程)发送至总行企业金融部。未采用我行固定格式文本的,除提供保函初稿电子档外,应附上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的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发送至总行企业金融部。第二十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在“对公信贷系统”中查看业务,核对经营行发来的保函初稿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将下柜通知书、保函正本一份及印章使用审批表(或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送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办理出账手续,再至总行办公室加盖总行印章。第二十一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完成出账、办公室完成盖章程序后,通知经营行。市辖内的经营行应至总行企业金融部领取保函正本,县域支行及各分行可至总行企业金融部领取亦可由总行企业金融部寄送,由县域支行及各分行视具体情况而定,各经营行应复印一份保函留档保存。第二十二条 客户收到保函正本后,应在保函收妥确认书(附件三)上加盖公章交给经营行。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审批总行审批经营行完成电子流程经营行将保函电子档、印章使用审批表或九江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发送至总行企业金融部企业金融部将审核无误的保函文本、印章使用审批表或九江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送至运营管理部记账办公室盖章企业金融部通知经营行领取保函正本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由总行负责保函业务最终的开立及记账工作,如遇调整,另行通知。第八章 后期管理第二十三条 保函业务办理后,经营行要按照总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后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二十四条 经营行应按约定收费时间(按年或季)的首个工作日将该笔保函业务的余额、保函费率及应收费用书面通知客户及前台业务部门。第二十五条 经营行应对每一笔保函业务建立明细台帐(包括:编号、保函种类、保证事项、被保证人及受益人名称、保证金额、保证期限、反担保方式、出具日期、审批人、出具行、经办人等),并定期与总行运营管理部核对每笔保函业务的账务情况。第九章 保函注销第二十六条 保函注销管理(一)如保函的有效期有明确截止日期、且无其他影响到期日的确定的限制性条款的,在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经营行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附件4),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凭此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二)对于无明确到期日或在失效前注销的保函,而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保函有效期届满的条件的,应凭受益人退回的正本保函或受益人关于解除银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办理注销手续。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经营行均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凭此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三)投标保函项下,我行取得书面证据确认有权机构公布的保函项下相关项目招投标结果公告中显示的中标人不是保函项下申请人的,经营行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凭此销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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