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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保洁服务。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关的担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的姓名:xx第六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同意,本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约定于2027年9月7日之前以货币方式认缴。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认缴出资10万元 ,出资比例100%,约定于2027年9月7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出资10万元。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3)聘任公司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由xx担任。第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经xx担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经股东聘任由xx担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提出罢免建议。(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公司重要变更事宜和经营策略应充分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由股东做出决定并留存备案。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决定由执行董事兼经理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由出现时;(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做出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制定并确认,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 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公司股东(签字): 2017年9月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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