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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论文-简述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论文关键词: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公民企业公民论文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内涵于企业的一种组织存在、过程性存在、设定性存在的客观要求是企业本身内蕴的目的性所规定的价值诉求和应然结论。作为一个伦理学、社会文化学和法学范畴。“企业公民”较之于“企业社会责任”,在精神表达、行为展示和责任履行上更具有公民意味,也更符合企业的社会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从公民的核心理念出发,“企业公民”责任的充分履行必然要求其权利的充分保障。“企业公民”的形成,一方面依赖于法制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的积极有效参与。 从经济学视角定位“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取向,它局限了人们的认识视野和理解思路,制约了理论的深入发展,也带来了实践的盲目和混乱。“企业公民”的出现,既是这种理论和实践困境的一个客观反映,也是对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企业公民”概念,不仅蕴涵了社会对企业的现实需求,意味着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起对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一种视角转换,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治理从经济学视域提升到了哲学、伦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视域。事实上,归根结底,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由企业的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决定的。可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既是理论深入的应然结果,也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及其责任 从新古典企业理论的“生产集”到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之生产集”,从科斯“打开企业黑匣子”到詹森、麦克林的“企业是合约结”,从产权理论的“产权集”到专业化一协调理论的“生产实体”。尽管经济学家们试图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去认识、解释企业,但结果并不如愿。正如哈特所说的,“经济学家从各个角度去理解和解释这一问题,但至今为止没有共同的、明确的答案”。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能够把握企业的根本属性。从根本上讲,企业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认识企业、解析企业的责任。亦应由企业的存在本质和特性出发。 就企业的存在形式而言,企业是社会的一种经济组织存在。从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来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进行商品生产或交换的专门化的组织和单位,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基本经济组织。从社会生产的层面上看,它是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进行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发展到一定阶段和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生产组织的一种历史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是进行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发展的组织需要和组织存在。 就企业的存在历史而言,企业是作为一种社会需要而出现的,是一种过程性存在。它随着交换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劳动产品向商品的转化,随着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分离,随着商品生产单位或组织由家庭、作坊进一步转化而产生,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展开。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它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尤其是跨国公司,对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服务市场的操纵与控制日盛一日,这些影响深深根植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渗透到政治、科技、教育、文艺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各个层面。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大型的企业拥有极为广泛的经济权力,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既是经济的决定,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当然,随着产品经济的到来,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会在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实现统一,企业就失却了它继续存在的理由而趋于消亡,这也将是历史的必然。 就企业的存在目的而言,企业是一种设定性存在。从存在的目的性角度出发,存在可大致分为非设定性存在与设定性存在。非设定性存在是指那些没有自主角色安排、仅以自然的方式存在着的存在。设定性存在是指具有一定的目的理想、自主存在且有着明确社会角色安排的存在。设定性存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由社会结构网络事先设定了每一个相关的社会角色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责任。目的问题是企业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企业的存在性质及其发展空间和方向。企业正是一种设定性存在,由于人的设定而“自主存在”,也正是由于人的设定而具有目的。企业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从根本上说,是由人的需要的不断变化和满足而决定的,换言之,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其存续时间内不断适应和满足人的发展需要。 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存在,一种过程性存在,一种设定性存在,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得了与其他组织不同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承担与这种地位相应的社会责任。首先,企业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是为不断适应和满足人的发展需要而发展进化的。“需要”既决定责任的发生,也赋予责任以内容。其次,企业是作为构成社会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而存在并展开的。一方面。从企业与社会的联系看,企业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企业的发展,这种关系决定了二者之间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时又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尽管其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社会利益却具有共益性,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其利益必定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其目标必然应服从于社会利益的目标。因而,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再次,作为一种设定性存在,企业与人一样具有一种“身份”,尽管它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一个道德人,但有追求的目标,自然地培育一种文化,具有某种决策自由空间,并且影响到人、社会和自然。因此,企业虽然不是具体的人,但却是道德的行为者,它能够而且应当负有责任,这是符合逻辑并有意义的。作为“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人类有充分的理由把责任应用于作为道德行为者的组织企业身上。 由此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内涵于企业一种组织存在、过程性存在、设定性存在的客观要求,是企业本身内蕴的目的性所规定的价值诉求和应然结论。 二、公民与“企业公民” 公民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是“市民”。当时的公民是指居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异邦人。政治权利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但公民的权利指向不是个体所属的利益的实现,而是城邦共同体的和谐生活,换言之,是共同体的共同幸福或至善。对于雅典公民而言,最大的美德是关心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雅典公民认为,个人的美德与公共的美德是一回事,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或者只有通过城邦,才能恰当地实现自我,并且人们认识到,对于自己的国家尽到义务,是公民全体幸福的保障。资产阶级革命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公民遂成为一种普遍权利和义务的代名词。现代公民社会则是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在当时主要是城市里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一群理性的自私的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按照一定的契约规则所组成的社会,实际上就像是现在的私人部门,如公司、企业、个体户、行会以及它们之间的社会网络等等。在现代法学中,公民是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责任程度与自由程度(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理念。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赚取利润、解决就业和缴纳税收的功能,人们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公民”就是在这种期望的反映中应运而生的。“企业公民”概念属于伦理学、社会文化学和法学范畴,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它蕴含着社会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意味着企业是社会的公民,应承担起对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公民身份本身就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含义;另一方面,企业与公民一样都是社会的细胞。因此,从“企业公民”概念可以看出,社会对企业与公民个人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类比,这是有重要意义的。2003年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的基本价值观,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拒绝腐败和贿赂,倡导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二,对利益相关群体负责,其中雇员、顾客和股东是最基本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的歧视,注重员工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股东权益,重视投资者关系等。另外,还包括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贡献等。 第三,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第四,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赞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 英国“企业公民公司”(Corporate Citizenship Corn-pany)把“企业公民”这一概念概括为四点:(1)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2)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3)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4)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作出贡献。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较之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企业公民”在精神表达、行为展示和责任履行上更具有公民意味,也更符合企业的社会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 三、从应然走向实然:呼唤“企业公民” 当前,经济伦理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多层次划分。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有的则把“企业社会责任”看做是企业的伦理底线、社会义务和伦理理想;更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等。尽管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从应然走向实然,但理论定位上的缺憾,必然带来实践履行的困惑。 当把“企业社会责任”作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层次的划分时,可以很容易地把“责任”与企业的目的、业绩和影响联系起来,理论上的清晰性是不言而喻的。但问题是,正如乔治恩德勒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从“世界发展与环境委员会”所作出的“可持续性”定义出发,人们在“环境”这一概念上已经获得了相当高的共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自然问题,比如能源消耗问题和空气污染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作出科学定义和测量的;与此相比,要想在“经济”这一概念上达成共识,则是比较困难的和有争议的,而要想在“社会”这一概念上达成一致则更难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概念,很难有一个普适的量化标准。 当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上的人类价值取舍和理想诉求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特殊表达时,伦理即被置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地位。这可能提供一种评价企业行为的伦理方法,提升伦理评价在评判企业行为中的合理性。但是,一方面,伦理道德尽管是维系一个社会秩序的重要的约束力量,但是仅有伦理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伦理道德要成为有效的约束力量,还必须依赖于每一个道德主体对普世性伦理准则的认同,并在实践中能够自觉地遵循这些准则。可是,伦理自律只是一种自我的内省和自我的反思,这是一种私己性的自我约束,而不是强制性的第三方约束,本质上是一种“软”约束。而市场秩序的扩展是一种公共活动,维系公共领域的有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社会规则的运行。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准则因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有所不同,是否能够达成一个所谓的“道德共识”,还是未可知的。因此,即使将伦理置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地位,即使在理论上能够实现对蕴涵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人类价值取舍和理想诉求的深层把握,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是能够真正履行的。 “企业公民”脱胎于商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扩展了传统商业道德涉及的领域,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内容,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价值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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