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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高校内部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高校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大的高校(年收入5亿元以上或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高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校内部审计应关注学校资源,对本单位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高校内部审计应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战略。 (五)高校内部审计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质量评估。 第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内部控制审计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八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九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执行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十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活动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对高等学校各项业务的内容控制审计主要围绕这些要素来进行。 第十二条 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价,也可以对单位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进行审计与评价。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审计所需的证据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高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方式之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应充分关注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导、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开展,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第二节控制自我评估的应用 第十五条 控制自我评估,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来协助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之前应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根据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考虑审计重点,以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内部控制审计目的的实现。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制定控制自我评估计划,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组织、协调与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范围,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内容。控制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组织整体或职能部门的目标,识别其主要风险; (二)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确认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严重风险的业务环节; (四)评估组织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评估组织的业务流程及其运作效率; (六)对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订控制自我评估的计划; (二)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控制自我评估的目的、内容及程序进行事先沟通和交流; (三)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时间与方法; (四)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开展控制自我评估; (五)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做好协调与记录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结束后,及时反馈并提交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应当根据部门或单位特点、组织文化、管理风格、员工素质等灵活选用适当的方法。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一)专题讨论会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 (二)问卷调查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向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收集意见的一种方法。 (三)管理分析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向相关管理人员收集信息,并将之与其他来源的信息一起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以及评估结论等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据此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编制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时反馈给参与内部控制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必要时,也可提交给学校领导,以便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第三节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本单位教学(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教学等)资金的安全完整、教学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单位教学风险、保证单位遵守教学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单位教学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学校教务部门、招生部门及学生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工作手册; (二)各类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招生、教学实验基地、教学中心、函授站、校际交流、合作办学、助学、助教、助研管理、教学经费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三)收费许可证,涉及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审批文件; (四)各类学生招生计划,招生广告,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标准,委托招生协议,招生总结报告; (五)教学实验基地及教学中心可行性论证,建设标准,合作建设协议,资产移交清单,资产管理办法,建设成果报告; (六)校际交流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审批表、校际交流及合作办学结算报告; (七)学生管理信息数据库设计文档,升级文档、数据结构、业务流程; (八)在校生名单、毕业生名单、结业生名单; (九)助学金、助研费、助教费发放名册及审批文件; (十)教学管理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一)教学管理的控制环境 1、是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并形成相关记录; 2、管理层的分工是否明确,是否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项,分管领导不能处理相关事项时,是否授权其他领导进行处理,授权范围及期限是否明确; 3、是否贯彻教学廉政责任制,是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贯彻遵纪守法思想,并制订了惩防措施; 4、教学管理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的职责是否进行了分离,相关业务是否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流程是否清晰; 5、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得当; 6、是否依照有关程序对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 7、考核激励机制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执行此考核激励机制; 8、是否制订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得到有效执行。(二)教学管理的风险管理 1、是否对不同的教学管理业务建立了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 2、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进行管理; 3、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的考虑是否全面; 4、是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或风险预案,对风险的管理是否灵活有效。(三)教学管理的控制活动 1、招生 (1)是否采用各种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是否签订发布协议,是否按发布协议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招生广告; (2)发布的招生广告是否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内容是否清楚,有无存在误导性语言和虚假陈述; (3)是否采用委托招生方式,是否签订委托招生协议,委托招生协议是否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明确; (4)委托招生协议中是否有最低人数限制条款,是否规定了招生达不到最低人数时的处理措施; (5)是否按委托招生协议结算相关费用,费用的调整是否补充签订相关协议; (6)是否存在自主招生模式,是否有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订明确的自主招生标准,是否严格按自主招生标准执行; (7)是否组织招生入学考试,是否收取报名费、考务费,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8)是否将捐资办学与招生名额相挂钩,是否存在点招现象; (9)招生过程中是否收费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教学实验基地建设 (1)对教学实验基地建设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 (2)教学实验基地建设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学校的总体战略; (3)设立教学实验基地是否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4)是否签订教学实验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协议中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 (5)协议的签订是否经过授权审批,到期的合同是否及时进行续订,对变化了的情况是否及时对协议进行修改; (6)是否建立了教学实验基地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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