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书3篇监理安全生产责任书3篇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施工过程中各级监理人员、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根据路基土石方、桥涵、爆破施工等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参加施工监理的各级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起重、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同时现场监理人员对于焊接工的工作质量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 3、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4、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期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对于季节性河流必须疏通河道,严防洪水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 5、在施工工点或施工便道与现有道路发生交叉干扰时,设立醒目安全标志和防护隔离板。 6、检查施工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监理安全生产责任书3篇。 7、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的埋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可疑物品时,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及防护工作,进入工地现场必须带安全帽,通车路段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 3、除专业司机外,监理人员不得在现场驾驶总监办或承包人的任何机动车辆,一经发现,总监办将严肃处理。 4、除上现场外,监理人员外出,必须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建委与辖区内在施工程的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实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六、监理单位要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人员又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监理单位将负相关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八、对不贯彻执行市、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出现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九、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劳务费,掌握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防止发生不稳定冲突事件,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区建委汇报。 为了更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损 失,人民生命不受伤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监理目标的实现,淄博市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项目总监工程师(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责任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安全监理的权利,并承担由过失或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相应监理责任; 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安排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4、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内容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 6、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情况; 7、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8、因乙方安全监理未按要求落实或监管不利,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按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通报批评、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过程安全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甲方)与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安全责任制。 1、甲方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部分安全监理的权利,并承担由过失或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的相应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安排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3、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及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 4、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6、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章冒险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部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7、在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建筑施工中下列易发生伤亡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工序、部位和操作工艺的完成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建筑高空架设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高空架设作业是指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其中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及高空作业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要求架子工、提升设备安装工必须持证上岗,检查所有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避免因这类作业引起的高空作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起重机械是否经过安检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要求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物体打击、机械设备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用临时用电线、电缆的架设、各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要求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触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用机械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正确使用,有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求使用相应设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避免因使用机械设备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 (五)建筑施工洞口和建筑周边临时安全防护的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中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及建筑物周边临空位置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避免人员及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高空施工时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周围是否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周围不安全区域有无搭设临时防护设施,比避免物体坠落伤及工地周围行人。 (七)深基坑支护的安全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基坑支护、坑边防护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避免因土方开挖后基坑坍塌、人员和物体坠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8、因乙方安全监理未按要求落实或监管不利,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按责任的大小分别给予批评、相应的经济处罚,上报公司由公司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淄建字201X231号关于开展下半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处室、各项目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淄博市建设委员会下发淄建字201X231号关于开展下半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由市建委组成安全检查组,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安全大检查。 为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和迎接本次安全检查,现就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的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如下,望公司各处室、各项目部认真落实。 第 3. 2.1第6款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第 6. 1.2第3款规定: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第 6. 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22条第四款规定: 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做好工程建设安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