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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2号)以及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吉发201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省与市(州)、县(市)按5:5的共享比例分成,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国库系统参数维护工作,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向总行TCBS中心申请维护。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第六条地方税务部门所需代征手续费比例为代征收入的%,按照收入级次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全省发展中小学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和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地方教育附加。第十一条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2011年4月21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1、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于2011年1月20日批复我省财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2号),批准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需要,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需要,是人才兴业、人才兴国的需要。对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有哪些?计征依据是什么?费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即: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中任一税种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有何异同?简单地说,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按照不同的费率,分别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和教育费附加(3%)。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三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和地点,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一致。6、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7、对地方教育附加的特殊规定?一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三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High tide against CCP blood yan Tomb,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and part of the exposed Tomb area vacated by progressive youth. I visited in Beijing in 1985 when it was old underground comrade, sister of Yao Zhiying Yao Muzheng (then Deputy Director of the external trade magazine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deshengmen Wai, the Ree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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