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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鉴定职业及级别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二、鉴定时间、方式及考试地点(一)理论考试1.考试时间:2011年8月27日8:3010:302.考试方式:人机对话考试3.考试地点:(1)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2)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二)操作技能考试1.考试时间:2011年8月27日13:3017:002011年8月28日8:3017:002.考试方式:工作现场模拟操作3.考试地点:(1)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2)浙江中医药大学(3)重庆工商大学三、鉴定报名1.报名截止时间: 2011年8月8日2.报名方式:考生报名工作由考点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3.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四级助听器验配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助听器验配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报名所需材料:(1)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见附件一)1份,后附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原件各1份;(2)考生近期个人2寸免冠彩色照3张;(3)电子照片1张,具体要求见附件二。5.资格终审: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于8月10-12日对各考点初审通过的考生进行鉴定资格终审,审核完毕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四、准考证发放考点于8月16日前完成考生考场编排后将准考证下发至考生。五、考务管理各考点应严格执行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布置注意事项、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各项考务制度。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相关考务制度、操作指导流程及考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六、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人机对话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检查答题包上传情况,并完成“双备份”,即通过服务器功能将考生答题包备份导出,并统一刻盘交接至考点负责人处,待职鉴中心通知后,方可卸载机考程序。七、鉴定成绩发布职鉴中心将于考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届时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附件1: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电子照片基本要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试行) 一、监考人员应充分认识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严肃性,熟悉考场规则和监考业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持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严格遵守考点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擅离职守。 三、考前参加质量督导员组织召开的考务工作会议。开考前30分钟向质量督导员领取试卷,核对试卷工种、级别及数目,如有不符或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向质量督导员汇报。 四、监考人员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宣布考试注意事项。组织入场时,应核实考生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只有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一致者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纸,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检查试卷是否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 六、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在维护考场纪律的同时,核对考生是否准确、规范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考试级别、试卷类型等信息。 七、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或答题纸应在规定位置作出相应标记。 八、监考人员不得解释与试题有关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内容应及时板书予以公示。 九、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督促考生遵守考场规则,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按照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在考生的答题卡/ 纸上相应栏目标明“作弊”,并在试卷袋上如实记录。 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质量督导人员、考场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念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生由于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需陪同前往,同时保证考场至少有一名监考人员在场。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答题卡及试卷份数,答题卡按准考证号先后顺序全部装入原试卷袋。试卷、空白及作废答题卡另装一袋。 十四、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材料交质量督导人员验收、密封。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上的考场情况记录单(见附件)。 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卫生人才网 2008-06-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鉴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第三条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经质量督导人员认定或两位监考人员同时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前、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申报在同一时段开考的不同职业(工种)的考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经质量督导人员现场认定或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兼报的; (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予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鉴定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鉴定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鉴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因鉴定组织单位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在阅卷中同一考场被专家鉴定为作弊行为的人数达1/3的,则取消该考场全部考生的考试成绩;同一鉴定组织单位若有1/10以上考场被取消考试成绩,由职鉴中心作出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鉴定组织资格直至取消鉴定组织单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因鉴定组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面积鉴定组织单位出现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的,应对相关组织部门进行经济和纪律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鉴定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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