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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19、合伙企业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使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20、清算人:是指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人。21、公司:通说认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营利性企业法人。2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2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25、股份和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三个涵义:(1)股份是公司酱的组成部分;(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2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8、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29、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30、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权利。31、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32、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33、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与其债权相同,也不管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34、破产别除权:是指就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有清偿的权利。35、证券:是指持券人享有特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的证券与狭义的证券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狭义的证券则仅指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的典型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资本证券的典型形式是股票和债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狭义的证券,具体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36、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理论上一般认为,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证券。3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发行公司债券。38、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了筹措经济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或国库收支差额等特定目的而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39、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凭证。40、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督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泛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狭义证券法仅指证券法命名的证券法典。41、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投资者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证券的行为。42、公司债券发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主体,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投资者出售债券的行为。43、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44、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的承销方式。45、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执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46、证券交易: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地点依法定方式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证券交易的对象,为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的场所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方式,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的方式。47、证券上市:是指依法发行的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48、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集中体现,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信息披露贯穿着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的整个期间,因此信息披露又叫持续信息公开。49、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50、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控制或者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质言之;上市公司收购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腰三角形证券的形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或进而兼并该公司。51、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公开发出收购其所持股份的要约,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或兼并该公司的收购方式。52、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达成协议,以期达到控制或者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53、证券交易所: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54、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投资设立,以营利目的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的股份有限公司。55、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证券商以会员身份共同出资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团组织性质的证券交易所。56、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是指能够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57、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5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5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等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60、证券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发行中对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估并确定级别的服务机构。61、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公司组成部分的对证券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6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6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4、合同: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5、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解除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66、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是要约人,相对人是承诺人。67、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交易主体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68、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69、要约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70、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便成立合同。71、承诺撤回:指承诺人在承诺尚未生效前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72、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7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74、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75、有效合同:指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76、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某种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77、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78、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权利。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制度。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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