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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及我校科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科技项目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间接经费划分为学校间接经费、学院(研究院)间接经费和项目组间接经费(含绩效)。学校间接经费原则上不能减免,除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第二章 间接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 间接经费须足额预算,即必须按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预算规定的最高比例预算。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能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间接经费统筹优先顺序为:学校、学院(研究院)、项目组间接经费(含绩效),具体比例在申报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没有间接经费的项目需先得到学院(研究院)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方案,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如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间接经费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第三章 间接经费分配管理第八条 间接经费足额预算的项目,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批复的预算比例计提,学校与学院(研究院)/项目组按3:7分配。第九条 校内跨学院合作申请的项目,获批的间接经费,根据各学院承担的工作,在经费认领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间接经费学院之间的分割方案,经各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分割方案予以分配。第十条 学院(研究院)间接经费/项目组间接经费(含绩效)由学院(研究院)统一管理,单独建卡,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学院统一管理的间接经费的80%分配给项目组用于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等支出。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特殊情况,绩效需要超过此比例的,须经学院(研究院)批准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内公示,学院(研究院)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审批并公开,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院)应定期公布各项目间接经费计提情况和学院(研究院)间接经费收支情况。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剂,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第十五条 对于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纵向科技项目。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间接经费管理细则,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后实施。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厦门大学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厦大科2016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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