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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137号此通知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9个配套文件。下面,将以上配套文件主要条款予以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摘要)事业单位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业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摘要)一、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二、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摘要)一、总体要求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二、主要内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1、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2、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3、制定事业单位章程。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摘要)一、加强财政政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1、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2、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仍有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摘要)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三、财政、税收政策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四、社会保障政策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五、附则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摘要)一、总体要求1、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完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2、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二、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2、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1、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2、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3、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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