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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闻发布制度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新闻宣传 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 2 第三章 新闻发布 . 3 第四章 领导活动及重要会议宣传报道 . 6 第五章 媒体采访 . 7 第六章 新闻通气机制 . 9 第七章 新闻口径 . 9 第八章 新闻宣传纪律 . 11 第九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 12 第十章 新闻宣传资料管理 . 12 第十一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新闻宣传工作,为全行经营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分行各级机构及其员工。各级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和支行。员工包括辖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邮储银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媒体渠道进行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报道等宣传活动。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目的,是使政府和社会及时了解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积极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以及自身经营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等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内提升凝聚力、对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治坚定,维护大局。新闻宣传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面的宣传导向,服务于邮储银行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 (二)归口管理,统一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省分行新闻中心、市分行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维护媒体关系,统一开展宣传策划,统一制定宣传口径。 (三)规范流程,严守纪律。新闻宣传工作要规范流程,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邮储银行商业秘密。 (四)及时主动,讲求实效。新闻宣传工作要讲求主动性和时效性,使宣传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省分行新闻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省级新闻宣传管理、媒体关系管理等工作,与地方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等外部单位联系和沟通新闻宣传工作,维护与辖内地方媒体、中央级媒体地方分社及财经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等的关系。 (二)根据总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部署和安排,制定本行新闻宣传工作涉及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计划、要点等。 (三)受理辖内地方媒体的采访申请,做好中央级媒体地方 分社、财经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的沟通联络和正面报道发布工作,组织采写、审核、发布本级行新闻稿件,引导媒体报道邮储银行重点选题。 (四)开展新闻宣传策划与报道,组织召开本级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媒体通气会、产品发布会和邀请媒体参加的签约仪式、上线仪式等活动,负责媒体组织及报道工作。 (五)负责本级行在中国邮政报金融专刊、邮银理财 的稿件策划、组织和投稿工作。 (六)指导辖内分支机构和分行各部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本级行新闻宣传专兼职人员、通讯员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七)审批在门户网站“分行频道”发布的新闻稿件、照片 及其他新闻宣传相关信息。 (八)负责本级行新闻宣传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的管理工 作。 (九)负责本级行辖内新闻出版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级行分支机构、分行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十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市分行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省分行新闻中心密切沟通合作,协同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二)拟定本分行年度新闻宣传计划。 (三)与辖内媒体建立日常沟通机制,确保新闻宣传的良好氛围。 (四)结合不同阶段国家和监管部门、省分行的要求、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及社会关注的热点,并与省分行新闻中心共同开展专题新闻策划。 (五)及时向省分行新闻中心提供新闻宣传线索,撰写及提供新闻宣传稿件以及新闻口径。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八条 新闻发布是指陕西省分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向媒体披露信息的行为或活动。 篇二:XX年银监会发布监管制度汇编目录 XX年银行业监管制度汇编目录 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银监发XX1号)2 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1号令)5 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2号令)10 4.关于做好XX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XX42号)22 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3号令)26 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XX年第4号令)35 7.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XX年第5号令)62 8.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XX 10号)67 9.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银监发XX12号)69 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XX 140)7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 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XX?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1月6日 _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 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 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 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 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 第十五条 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第十六条 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非市场可观察参数计算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余额。 第十八条 跨境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 第十九条 跨境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负债。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披露指标依据本指引附件,采用上一年度或年末时点数据,并按照银监会资本监管有关规定并表口径计算。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银行,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2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定义说明。 (二)附件2: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模板。 第二十五条 本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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