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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的办 事 程 序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执收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票据、暂扣款物收据等。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一、非税收入票据种类、适用范围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暂扣物票据;专项收费收据等。适用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事业性收费;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其他资金。对使用非法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二、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依据(一)执收单位凭国务院、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二)罚没款、暂扣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文件或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三)执收单位按规定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三、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和核销程序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买、限量供应、缴旧购新、票款同步、违规处罚”的管理办法。(一)执收单位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种类及数量,持单位票据领购证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申报、领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位领取。(二)执收单位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三)执收单位对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要设置专库(专柜)、账薄,专人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次年票据领购工作。已用票据存根销毁。已经开具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使用单位应装钉成册按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四)、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销。1、因单位性质改变或撤、停、并等原因不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非税收入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注销和处理;如因国家收费项目变化等政策原因导致单位使用票据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领购变更手续,并将不再使用的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2、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处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因遗失、毁损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单位应将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登有非税收入票据遗失、毁损并声明作废内容的报纸,报财政监督部门核实处理。执收单位凭财政监督部门有关票据遗失、毁损的处理文书和该单位的票据领购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3、已开具使用的票据实行按日核销。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对开具使用的票据应做到“票款同步”。即:每日所获收入必须在当天汇总,并填写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将资金全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用票单位对已开具使用的票据收入记账联、财政核查联要按票据(包括填写作废的全份票据)顺序号进行整理,附上相等数额的银行签章的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填写好财政印制的收入报账、票据缴销报告单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专管员、往来款项交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审核签章后,再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或票据续领手续。在核销票据时,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开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票据管理部门有权停发或收回原发票据,直至整改。4、非税收入票据收入记账联、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当日下午汇总后送达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查验。四、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的情况;(二)凭以报销、记账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性;(三)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检查与非税收入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五、法律责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重大事故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1、擅自印制或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2、收费时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4、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的;5、互相串用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6、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7、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8、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的。(二) 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不按规定及时给单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2、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非税收入票据的;3、私自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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