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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xx银行县域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小水电行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在万千瓦(含)以下的水力发电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水电项目贷款是指xx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小水电投资项目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县和县级市范围内的小水电客户。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对象为从事小水电开发、运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小水电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审批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二)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三)在xx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五)企业高管或主要股东有三年以上水电开发经验。(六)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新建项目单机装机容量不低于千瓦,对于水资源比较丰富、股东实力强、上网有保障的水电项目,主要机组装机容量可不低于千瓦。(二)四川、云南地区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不低于小时,贵州、广西、湖南、湖北、广东、江西、重庆地区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不低于小时,其他地区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不低于小时。(三)总行授权书明确的电力行业重点客户、省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小水电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其他客户小水电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四)项目须落实电力输出和销售通道,贷款发放前,原则上得与地市级及以上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公司签订的上网协议,也可以取得与资产负债率低于、经营性现金流充足、盈利能力比较强的县域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签订的上网协议。(五)项目需经有权部门核准,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用地、用水、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压覆、移民安置及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有权部门审批同意,涉及移民安置的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按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批准文件。(六)项目由符合国家要求的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由具有水利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第八条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水电客户,可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贷款或股东借款:(一)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试运行一年以上,最近一年发电量达到设计能力的(含)以上。(二)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试运行以来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或竣工验收后最近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三)承诺主要电费收入从xx银行归集。(四)信贷资金用于置换股东借款的,要严格审查借款真实性,防止股东利用置换贷款抽逃项目资金。(五)置换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贷款约期偿还额度应与电站的电费结算周期相匹配。第九条总行授权书明确的电力行业重点客户、省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含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并购或置换贷款的小水电项目,不受单站装机容量和机组装机容量条件限制。第十条对连续年盈利、经营性现金流充足、资产负债率低于的小水电客户在项目贷款偿还后可再融资。第三章担保方式、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在项目建设期可采用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在内的多种担保方式;在项目经营期可采用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抵押在内的多种担保方式,并追加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上述担保须合法、有效、足值,并全程追加所有借款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股东为总行授权书明确的电力行业重点客户、省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含下属子公司)的除外),担保份额按借款人股东持股比例和授信额度确定。小水电项目在建工程和设备抵押率不得超过,不得单纯以收费权质押办理贷款。第十二条小水电项目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合理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第十三条小水电项目贷款业务定价执行xx银行相关规定。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xx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客户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调查重点内容为:(一)调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条件。(二)项目实地调查。重点掌握项目的建设条件(工程地质、施工道路和用电、主要工程施工点自然灾害发生概率等情况),水源的保证程度、项目淹没耕地补偿、环保补偿及移民安置落实情况、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项目开工情况特别是主控工程(大坝、隧洞)的进展情况,项目总投资、项目单位千瓦造价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主要水能经济技术指标与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重点掌握项目所在地的历史水文、地质、天气资料,判断电站预计年发电小时数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新开发项目,要求查阅年以上的水文地质资料。(三)股东实力调查。重点调查股东资本金到位情况,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在出现不可预见性风险,需要增加投资时,是否有能力增加项目资金。(四)项目所在地电力市场行情调查。重点了解在用电负荷、用电增长趋势、电价平均水平以及电网建设情况等。(五)调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过往业绩。(六)需评估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中要包括送出工程造价和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对评估报告时间与实际动工时间相差一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核定项目概算。第十六条贷款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水电项目贷款审查,审查重点内容是:(一)借款人是否符合xx银行小水电项目贷款的准入条件。(二)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合理性。(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力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四)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水电设计和建设经验是否充足,有无设计不准确、不科学或重大超预算、建设不达标的记录。(六)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七)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第十七条贷款审议、审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合议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用信品种、利率、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等,并对贷款条件、放款条件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根据小水电项目贷款特点,重点加入以下内容:(一)要求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电费收入归集专户,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并明确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中,由xx银行独家贷款支持的项目,一般应将全部电费收入归集该专户;由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电费收入归集该专户的比例应不低于xx银行贷款占项目全部贷款的比例;借款人、电网公司与xx银行共同签订电费结算三方监管协议,将上述内容予以明确,并要求借款人和电网公司在未经我行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另立电费结算账户。(二)对项目资本金、xx银行贷款、其他项目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约定。小水电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需足额到位;贷款发放应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要求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办理在建工程保险,经营期办理财产保险,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办理地质灾害附加险,均约定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额比例不低于xx银行贷款占项目全部贷款的比例;在xx银行当年贷款本息偿清前不分红;在xx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偿清前,借款人不得以电费收费权质押向第三方融资,或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未征得xx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抵押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四)要求借款人优先使用我行提供的中间业务或财务顾问等产品服务。(五)严格根据项目预计现金流确定分期还款计划。第五章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九条小水电项目贷款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监督借款人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根据需要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必要时可引入专业监理公司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意见。(二)根据需要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根据需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三)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判定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内容、项目概算与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追加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和担保措施等相应保全措施。(四)建立电费收入监测台账,通过电费收入专户逐月监督企业经营情况。(五)关注电站所在地水文、天气情况,是否出现枯水、洪涝等异常水文以及持续干旱、持续暴雨等异常天气。第二十条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一)国家水电行业政策和区域布局规划出现重大调整。(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三)建筑材料价格、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渠道。(五)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六)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七)拒绝接受xx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九)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第二十一条已贷款小水电项目投资超概算确需追加贷款的,超概算部分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第二十二条小水电项目贷款纳入xx银行三农信贷产品停复牌管理办法,实行产品停复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三农”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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