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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办理方法: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办理一、项目名称: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二、许可内容: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四、收费:进口药审评及审批收费45300元。完成临床以后的注册申请,因申请进口临床试验时已收费,故不收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一)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二)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四) 临床试验资料: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30、临床研究者手册;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2、临床试验报告。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二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2、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规范、清楚,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可靠。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4、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申请表4份(2份原件,2份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全套原件资料内放入1份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复印件)。5、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要有境外申请人的盖章或签字及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签字。6、申请人对下述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本:资料编号:1、37、16和28;以上项目资料中的证明性文件、图形图像或者文献资料的复印件,可暂不要求提供电子文本。7、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前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以下药品注册专用电子邮箱地址:ypzcslsda.gov.cn和ypzcslnicpbp.org.cn 和ypzcslvip.sina.com和ypzcslvip.163.com。8、待确定我局已经收到电子资料后,向我局提交或邮寄申报资料的纸质资料。9、电子版资料与纸质资料应相同,申请表的核对码应一致。10、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药品注册分类: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的相应条款填写。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属于注册分类1类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2)附加申请事项:可同时提出非处方药等附加申请。(3)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4)包装规格:多个包装规格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时,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5)申请人:申请表上机构1和机构2为境外持证商和生产厂信息,这两项不能空缺。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机构3为境外包装厂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境内代理机构项也应务必用中文填写相关信息。(6)申请表上的信息与所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应一致。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1)应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欧盟)出具。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该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研究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2)格式应以WHO推荐的格式为准,如所提供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CPP,Certificate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s)的文件格式不是WHO推荐格式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3)应提供原件,如是复印件应同时出具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4)政府证明文件、公证书、认证书不得自行拆开。(5)应逐项审查文件上的出口国、进口国、药品名称、商品名(尤其是外文商品名)、规格、是否在出口国批准上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上市销售、持证商、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应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应信息一致。(6)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7)若从能够开具CPP的国家进口药品,不应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明性文件。(8)化学原料药可提供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符合GMP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原料药或其制剂上市销售的CPP文件;也可提供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资料和文件或该原料药的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上述文件均应提供中文译本。(9)对于在生产国或地区按照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依据和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其生产企业符合GMP的证明文件或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其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5、对于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临床总结报告申请进口注册证的品种,只需提供以下资料:(1)重新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注册分类: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药品名称: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包装规格: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填写新的包装规格。申请人: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应填写新的申请人信息,并与提供新的证明性文件一致。(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若无变化可提供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复印件;若有非技术变化,应提供新的证明文件,要求同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要求。(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无变化,以上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若发生变更,除以上文件,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取消原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函及公证书原件。(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5)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应为境外制药厂商的检验报告原件。(6)对于1类药品,临床结束后可以有技术性变更。九、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药品注册检验: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进行注册检验、确定审批或审评相关事项等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时限85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时限115日,其时限与国家局审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并行,具体时限分配如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安排有关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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