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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属深圳市沙头角中学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学校安全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安全办公室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五)帮助教育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六)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七)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第六条 学校安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 度;(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九)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第七条 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第八条 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第二章处罚第九条 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赔偿损失;(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开除);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七)携带弹弓、汽枪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条例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二、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三、学校安全工作要抓住两条主线:一是由校长负责学校设施及物资设备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师充分利用思品课、活动课、社会课、班队会及时组织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四、实行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为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定。六、严格执行学生校外活动审批制度,班级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须经校长亲自审批,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且外出活动必须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由大队部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七、学校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教育意义或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八、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课堂安全责任制,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课教师全权负责,重点加强体育教学安全管理。九、加强信息进入学校渠道的安全管理,严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网络媒介的信息质量关,防止反动、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进入学校。十、教职工要依法施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十一、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延长教学时间。放学后不得随意留学生。十二、加强对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十三、班主任除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节假日、休息日前和学期初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十四、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迅速妥当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每学期末,各年级将本学期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学校汇总全校的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进行班级考核。2、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健康的重要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校长,学校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报告。3、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之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底限度。4、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委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5、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一、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三、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四、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五、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得起哄、推拉、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七、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如家长不同意子女保险,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或在自愿不参保名单上签字予以学校存档。八、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九、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十、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十一、按时到校、离校,提倡徒步。十二、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学生赴校外活动,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十三、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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