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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怎么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篇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的应对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自1924年捷克设立存款保证金制度以来的90年里,存款保险制度在全世界广泛推广,目前全球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正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作为金融机构事实上最终担保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将成为历史。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近期才提出来的,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后的二十年间,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界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时间窗口、方案设计等开展的探讨与研究一直没有停过。只不过经济“新常态”的宏观环境,大大加快了推出的进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多重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致力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 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应当从构建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臵机制看待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以后,建立针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接下来必然要解决的路径问题,这无疑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理论上不难证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向商业银行施加财务影响和压力的同时,必然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更主要的是,一旦金融机构真正发生严重问题,通过参考保险制度,及时防范和处臵金融风险,无疑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应当从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多元化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前面已经说过,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论银行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政府都承担着银行破产的一切善后事宜,这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因为如果说政府对国有产权具有天然的保护责任,那么对于带有私人资本的中小银行进行政府保护的理由就不是十分充分,而且相对来说,中小银行出现破产现象的概率通常大于大型银行。因此,政府合乎逻辑的选择往往是提高银行业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中小银行的成立。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政府将不需要再设臵过高的银行业准入限制,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成立,而中小银行的加速发展,将会降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层次体系,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要从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最近这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此起彼伏,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新常态下,国内面临经济下行,产能过剩、企业加杠杆和经济泡沫化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金融行业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在经济上行期所不存在的,一方面,商业银行必然面对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化解压力加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有加速传导风险的隐患。这些都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较以前更加难以掌控。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臵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 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国际金融同业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基本规律。 第一,短期内负债业务受到的冲击将最为明显。虽然,从整个银行业角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本质上有利于维持存款的稳定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的维护成本和综合管理难度。但国际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的一个阶段,商业银行负债端管理和维护的成本会有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与存款人的逆向选择有一定关系。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大额存款人为维护资金安全,一般愿意选择经营稳健水平较高的银行。但小额存款人的选择并不一样,相当一部分小额存款人会认为,既然在开户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险赔付,也就没必要重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因此,这些存款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存款回报高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风险较高的银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加大 吸存力度作为手段,“价格战”趋向激化有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表现形式,从而短期内引起存款利率上升似乎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较为普遍;银行为了维持收入,会努力提高贷款收益率,将推高贷款利率水平,从而短期内利率水平上升较为常见。 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1970年以前,美国存款利率(以一个月的CDs利率表示)的平均水平为%,同时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但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最初3年中,存款利率平均水平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分别提高至%和%,存贷利差由之前的%缩小为%,下降25个基点。其中1973年存款利率超过贷款利率,当年存贷利差为-%,相比1970年的%,下降了 %。同时,数据显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美国国内利率水平波动性显著增强,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有所扩大,且利率水平多次出现大幅上涨和下跌的情形。 日本情形非常类似。在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利率水平大幅攀升,其中存款利率上涨更快,至1980年,银行的利差已经由1978年的%下降到%,下降了 个百分点。 第二,对非信贷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随后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使得商业银行负 篇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与建议 王有龙 近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XX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明确批复,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工作。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现有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布局,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水平,深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既体现了国际最佳实践与基本准则,又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条例主要就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保险偿付最高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来源和运用、基金管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内容作了制度安排。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为全面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2至5倍。条例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的存款人全部存款提供保险。三是存款保险费率。投保机构需要交纳保险费,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费率标准。根据一般预测,大型商业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五左右,股份制等中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八左右,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十左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从我国的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有以下特征:一是存款保险的范围广。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本外币存款均在保险范围之内。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该也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范围之内)。吸收存款但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参保具有强制性。为全面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条例明确要求属于保险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三是保障水平高。我国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按人均收入6万元计算的保障比(偿付限额/人均收入)为8倍,高于从际上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四是保险费率低。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 商业银行是我国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条例实施对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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