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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 【摘 要】 黑格尔的自由观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自由观发展的最高成就,是他在扬弃近代西方哲学自由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黑格尔称“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哲学的最终目的在于认识法的理念,即“自由”。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想理论可以看到“自由意志”经历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其自由观运作的原因在于法律保障自由、道德营造自由和伦理实现自由,客观的法律与主观的道德统一于伦理实体,构成完整的自由观运作机制。其法哲学中的自由理念在于使民众树立正确的“自由”价值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性的行使个人权利,真正践行好个人自由。 【关键词】 古典哲学 黑格尔 法哲学 自由观 自由是近代西方哲学家们十分关注并不断探讨的重要问题,更是德国古典哲学家们探讨的最高的哲学范畴。黑格尔的自由观是人类自由观,特别是近代西方哲学自由观的结晶,要全面认识黑格尔的自由观及其意义,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德国古典哲学各种主要的自由观。 一、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思想 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观承袭了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方面是经验派以个体为出发点的自由,一方面是唯理论和中世纪神学以绝对、上帝为出发点的自由。只有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将这两种自由观统一起来,才真正实现了自由。经验论的自由观从个人出发,以经验为具体操作层面,把自由看作是“不受约束”的行动自由。在这种自由观中,个人的自由仍然是建立在基于自然因果性的社会关系之上。但是这种“不受束缚”完全可以出自人的自然属性和本能。那些“束缚”只是经验的限制。而对于这种限制的范围却没有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即使不是以个体的自然属性出发,而是以人的普遍性,比如卢梭的“公意”对“众意”的超越,仍然是以人的有限性为根本出发点,这样无法达到实体性的自由。卢梭在自由的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命题:“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理论和中世纪神学的传统却将自由的出发点放在了绝对和上帝那里。自由就成为自因、完全的自我决定。这样,其实真正的自由只有神。从康德开始就继承批判了这两方面的思想。康德也强调个体的自由。但是他把个体的自由提高到了一个先验的层次。这个层次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并不受到自然必然性和经验的束缚,而变成符合道德命令的“应当”道德命令不考虑行为的实际后果和条件,而只以纯粹实践理性自身为目的。同时康德也提出了以绝对为出发点的本体自由。在康德那里叫做“先验自由”是一种超出因果必然性的自由。并最后成为道德神学的公设。但是康德的自由仍然是一种空洞的形式。没有真正实现出来。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在康德那里不是真理(理论)意义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调节性的存在,那么按照西方的传统,真理总是要确立起来成为知识,而这个确立的工具就是逻辑。康德的自由并不能通过他的先验逻辑进行确立,也就是不能证明出来;另一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中提出的自由只是一种应当道德与自然就是一种纯粹外在的关系,而没有统一起来,没有统一起来的自由从根本上说还不是现实的自由。 费希特在康德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他首先取消了康德的“自在之物”,把知识与论理相结合,把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统一。他以绝对的自我作为出发点,绝对自我既设定自我,又设定非我,它是创造一切的源泉,它的活动是自由的。费希特的这种自由观高扬“绝对自我”的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高扬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认为自由只有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得以实现和体现出来。这是十分深刻而合理的思想。其次,在费希特看来,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他认为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相对自我与绝对自我的统一,而这只能是人类历史运动的无限过程,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信仰和“应当”。可见,费希特的自由观有历史的进步性。因为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的创造性活动,不是人的感性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而仍然是人的意识活动因此,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是唯意志论,他的自由观也是一个否认世界客观必然性的主观主义的空洞抽象的自由观。 谢林的自由观是在黑格尔之前西方哲学史上最为深刻的一种自由观。他发 展了费希特关于自由是历史过程的思想,毫不含糊地把自由的问题从道德领域 引入历史哲学,并作为历史哲学的基本范畴。谢林认为,一切理性生物都天然地 具有追求幸福的“私欲”,他称之为“任意”或“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生来 具有的本性和天赋的权利,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而 应得到充分展开。谁想在追求幸福方面设置什么“戒律”或“命令”那是荒谬的。谢林的观是一切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共同观点。谢林高于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注意到这样的现象,人的自由行动表面上似乎取决于任意放肆,取决于绝对的偶然性,但实际情况是,不管人?怎样任意放肆,结局往往不顾甚至违背他们的意志。这 是为什么?原来在自由的背后存在着一种“铁的必然性”,它凌驾于人之上,甚至操纵着人的自由表演。谢林把具有这种必然性的人类社会叫做“第二自然界”。 正如“感性自然界中铁的必然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样”,“在第二自然界中,对他人的自由所进行的干预也必定会以同样的铁的必然性,毫不留情地产生出立 即与私欲相对抗的东西”。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任性,自由受必然性所制约。这个观点是合理的。 最后,谢林得出这样的结论:历史中存在着一种把自由和必然、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个体和族类综合统一起来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他所谓的“绝对”。在他看来,这种“绝对是个人和整个族类自由行动的客观事物和主观事物和谐一致的真正根据”。他把这个“绝对”称为“天意”,这当然是客观唯心主义。但是,他把自由和必然看做社会历史的范畴,把人类历史看做是一个从自由到必然又从必然到自由的辩证过程。这是近代历史观中一个十分合理的思想。这对黑格尔的历史观和自由观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影响。 二、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思想 黑格尔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三大部分,具体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客观精神、主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发展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的精神,是存在于个人的想象中,而没有直接介入到客观世界,它是“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客观精神则是指主观精神接触客观世界后的外部表现,是思想创造的道德、法律、社会与国家等等。绝对精神则是指超越了现实状态下的自由,进入艺术、哲学和宗教阶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这本著作中就有对客观精神所做的详细而系统的论述,具体内容是从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这三个阶段的探析。黑格尔认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在不同的阶段,自由的表现形式不同,它寓于这三个特种法中。在第一环节抽象法中,自由是抽象形式法,人们通常感受不到在法约束下是享有自由的,其实此时享有的自由是被规定在抽象法上的形式权利,且享有自由的方式各异。在第二环节道德中,自由表现为主观形式,人们受道德的指引,自由来自于内心确信。第三个环节伦理阶段是自由的较高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自由较前一阶段的自由更丰富、真实和具体,三个阶段构成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从以上阶段过程可以得出黑格尔主要是从自由来谈法,自由在三种特种法阶段表现形式各不一样,前两个阶段统一于最后的伦理阶段,此时的自由才得到充分的实现。 (一)抽象客观性的自由意志抽象法 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有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自由意志是抽象法的最终落脚点,黑格尔认为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抽象法最终追求的是自由意志,“第一阶段是直接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形式法领域在这里意志外在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自由意志通过抽象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抽象法给予人们权利,在这个阶段里,自由意志间接地成了抽象的权利。抽象法直接表现自由意志,它包括了享有占有权和所有权利,也包括享有转化部分权利的自由。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到“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他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而人作为理念的存在首先体现为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一种普遍性,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而共有的。这就是抽象的法。绝对、上帝是绝对实体,人分有这个实体,是这个实体的环节,人也就具有实体性,人的实体性体现为他在自身具有目的性,这个目的性使人的自由意志必然把自身的目的体现在他物中,那么这就是对物的占有。对物的占有就是所有权。我们看到,黑格尔是从绝对理念的高度出发,把财产看做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外在表现,这就不同于传统英美自然法中以自然人的天然权利作为假设。黑格尔认为这种假设既没有意义也没有现实性,无法对其证明。财产的占有权是自由意志的象征,它意味着自由意志把原来与自己对立的客观对象变成自己证明自己的手段。占有财产就存在着占有的方式(多少)以及这种方式是否合理。黑格尔认为占有财产的方式依据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有所不同:每个人的能力,教育背景,经济情况、性格等等各不同相同,所以每个人的方式不一样,占有的多少也不一样这是允许的。我们所说的财产分有的平等是就我们都有占有的“权利”这一点来说的。谁也不能剥脱我作为自由人的财产权。 在不法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如果犯罪人进行了非法行为,他就应当得到处罚,“因为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32页。从相近的意思来说,在处罚犯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与自由。所以对于享有抽象法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是自由的。正因为自由,所以当其做出非法时,抽象法理应给予处罚来唤醒其更大的自由意志。由法赋予权利到非法犯罪,由非法犯罪到有罪惩罚,这个过程使正义得到了维持,是自由意志得提升,因此自由意志就从抽象法阶段过渡到道德的阶段。 (二)主观性的自由意志道德 把财产变为自身的东西也就意味着对财产有支配的权利,这样我就可以买卖我的财产,在财产交易中形成的关系叫做“契约”。“契约”关系是抽象法的终结阶段,开始进入道德阶段。在道德阶段中,自由意志不再只是在外在对象的直接性中体现出来,同时要扬弃这种外在性和直接性,而进入内在性,中介性。法哲学中的道德阶段,其实在哲学上表为康德哲学,就是主观性的道德命令。黑格尔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既有继承又有超越。继承的是道德的排除外在经验限制的纯粹性,超越的是在其后把道德阶段提升到伦理阶段,从而外道德的主观性需找一个实现自身的现实基础。 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法律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第二阶段是意志从上一个阶段的外部定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于是出现了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道德是自由意志由外而内的主观作用,“道德是有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外化于形是法律,内化于心并实现就是道德。道德的?l展分为几个阶段,但最重要的阶段是“善”。“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道德阶段中,人有了自由意志便可以自由作恶或作善,但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具有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懂得运用理性来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一个自由的人能用精神来控制自己的肉体,自由的人是“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其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要求高的人”。黑格尔的自由观倡导所有的人过一种受理性支配的自由为善的生活,理性可以为人们设定行为标准,人们能用这种标准来约束与生俱来的天性,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我可支配的权利范围内,而不去掠夺他人享受的权利。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与人之间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利。一个自由的人是理性之人,一个人是否自由不在于其可操控权利范围的广与狭,而在于其懂得限定可操控的权利范围。理性促使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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