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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 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国家档案局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档案人员岗位职责第二条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第三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第四条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维护本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违反档案法和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拒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六条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第二章档案归档制度第七条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 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 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 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1 / 6.第八条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第九条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第十条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 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第三章档案保管制度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第十二条 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 库房温度保持 14 240c 之间,湿度保持在 5065%之间。第十三条 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第四章档案保密制度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严防丢失或泄密。2 / 6.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第二十条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第五章档案利用制度第二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第二十二条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第二十五条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3 / 6.用。第二十六条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第六章档案安全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 配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 积极做好 “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第七章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4 / 6.第三十四条 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第三十五条 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第三十六条 对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第三十七条 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第三十八条 凡需销毁的文件, 要编造清册, 写出书面报告, 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 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 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5 / 6.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四十三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 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 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第四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 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第四十七条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行清点核对,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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