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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 仍执行原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4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 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 ,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 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第七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 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第二章 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建设项目的 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第九条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对外发包的 “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 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 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总公司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 、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 、评标办法、交易场所、签字背书材料等.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内容安排.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第十三条 标段划分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 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 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 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 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第十四条 标段划分标准.(一)高速铁路和长大 干线.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项目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 宜划为1个标段.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2.站后工程:高速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长大 干线鼓励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二)其他新建铁路.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5亿元.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 ,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 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3.项目招标预算在15亿元以下的 ,可设1-2个综合工程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各1个标段.(三)改建铁路.鼓励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 不少于100公里.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 ,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 不少于100公里,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 特大 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站房、大 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 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五)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 “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管理范围划分标段.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 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 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站房工程与站场工程应划分为不同标段,铁路客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等应坚持专业化施工的 原则,可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第三章 招标公告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 潜在投标人投标.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 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 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 媒介发布.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辖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 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 实际情况填写.第十九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 资格审查条件.涉及营业线施工的 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不具备的 ,不得通过资格审查.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 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约定的 方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 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 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 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并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费用.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 均为合格.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 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 依据.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 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 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从规定的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第二十六条 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 ,招标人应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 工作内容和责任等.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建设项目以及高等级风险工程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潜在投标人不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以下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 条件:(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具有公示的 较大 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 ,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下列事项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二)施工业绩.(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四)对招标人提出的 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 ,资格审查不通过.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资格预审文件所列条件外,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 依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 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 子公司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 ,通过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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