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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炭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时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技术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和地下采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二)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及法规。(四)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五)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了解相关高新技术,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六)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煤炭矿井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二)完成过2项以上难度较高且技术复杂的科研、设计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三)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含标准、规程、规范、规划),成果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四)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推广或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取得预期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有大幅度提高或安全状况显著好转。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作为技术骨干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六)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七)解决设计、施工、生产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江苏省煤炭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在技术创新,弓I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和地下采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二)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及法规。(四)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五)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了解有关高新技术,初步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六)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煤炭矿井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二)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含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工作,并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三)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推广、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四)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工作,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五)参加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项目,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较关键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七)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有较高难度的科研、设计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参加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者。(五)参与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六)在处理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的技术性问题,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七)独立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及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三)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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