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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外获奖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大家争先创优的热情,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外表彰的集体、个人实施奖励,现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基本原则表彰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全局性,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二、适应范围(一)集体获得县(处)级以上政府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大学颁发的表彰奖励。(二)个人获得乡(科)级以上政府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大学颁发的表彰奖励。三、表彰奖励级别(一)国家级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各部(委)联合表彰的奖励。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道德模范等。(二)省、部级表彰奖励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如: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等。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或各厅(局)联合表彰的奖励。如:省劳动模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等。(三)市、厅级表彰奖励1、市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或各局(委、办)联合表彰的奖励。如:市劳动模范等。2、厅级表彰奖励,是指省厅(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四)县、处级标准奖励县、处级表彰奖励,是指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省厅(局)直属行政管理处室颁发的奖项。(五)乡、科级标准奖励乡、科级表彰奖励,是指县(区)政府所属局、市(局)直属行政管理科室颁发的奖项。四、表彰奖励级别认定(一)表彰奖励的认定是以正式通知、文件和奖励证书、奖杯、奖牌等为依据。(二)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三)同一项工作,上级授予多个表彰奖励的,按最高项认定表彰奖励;同一表彰奖励同时授予多部门或个人的,只认定一个部门或一个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承担任务情况协商决定。(四)属跨年度表彰奖励的,一般以上级文件和证书等的落款时间为依据,上年度表彰奖励因未收到奖励材料没有被认定的,本年度予以认定,跨两个年度的不予以认定。(五)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六)与本人从事岗位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七)表彰按等次奖励,未明确等次的按同等级别“优秀奖”予以奖励;省卫计委颁发的“记功”表彰,按厅级“优秀奖”予以奖励。(八)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院办公会审核确认。五、表彰奖励标准 (一)集体奖励标准级别等次奖励标准(元/科室)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市、厅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县、处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二)个人奖励标准级别等次奖励标准(元/人)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市、厅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县、处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乡、科级六、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部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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