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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制度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快我局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第二条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结合年度考核或组织平时掌握情况认定;(二)结合对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认定;(三)结合对干部的作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一)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中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三)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或因个人能力、专长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五)因其他问题和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第四条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第五条认定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受理。凡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评议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经查实属于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即可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受理并启动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程序。(二)调查核实。组织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同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三)提出意见。组织对拟调整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四)讨论决定。组织部门集体讨论作出调整决定。(五)领导谈话。由组织负责人对被调整的干部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第六条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复核。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第七条被调整的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八条被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xxxxxxx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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