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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xx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三农”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xx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xx银行向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的贷款及其他信用。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准入、突出重点、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原则。(一)严格准入。细分合作社的行业、资质、发起人属性等因素,分别确定差异化的客户准入条件,同时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二)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发起人实力强、有实质经营行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历史较长的合作社,禁止支持组建时间较短、资本实力弱、内部管理松散、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重点支持国家级示范社,择优支持省级示范社,审慎支持市县级示范社;重点支持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合作社,审慎支持从事一般工业加工制造、贸易的合作社;重点支持大中型龙头企业发起的合作社,审慎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的合作社;重点支持能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抵押担保的合作社,审慎支持一般相互担保的合作社。(三)规范操作。合作社贷款要按照法人贷款流程办理业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级和授信,明确贷款用途、期限、定价、担保和用信方式,规范和细化调查、审查、审批、用信和贷后管理各环节的经营行为。(四)强化管理。通过严格的客户准入、提升审批层次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稳定可靠,同时强化合作社担保管理,增强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在业务开办初期各行应实行名单制管理,一级分行要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严禁一哄而上。第二章贷款对象分类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合作社分类(一)按照示范社级别分:国家级示范社、省区级示范社、市县级示范社。(二)按照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分:种养业:一般种植业、一般养殖业、经济种植业、经济养殖业。服务业:农用物资购销、农用机具服务、农用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加工,土地托管服务。特色产业:传统手工艺、特色加工业及其他。(三)按照发起形式分: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其他社会组织发起、个人发起。示范社、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解释参见附件。第六条合作社贷款准入条件(一)基础条件。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法人客户申请贷款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如果场所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要长于贷款期限。建立规范完整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提供年以上财务报表。合作社成立并正常运营个完整经济年度(含)以上,有实际经营行为,近两年连续盈利。合作社评级在良好级(含)以上。获得国家级或省区级示范社称号。理事长、监事长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嗜好。合作社原则上应由xx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若为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的合作社,则其准入应报一级分行审核,但对发起人的评级不再做出明确要求。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二)种植业。一般种植业种植面积不低于亩,经济种植业种植面积不低于亩,入社成员不低于人。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三)养殖业。一般养殖业大中型动物养殖量不低于头,小型动物养殖量不低于万只,水产养殖不低于亩;经济养殖业大中型动物养殖量不低于头,小型动物养殖量不低于万只,水产养殖不低于亩;入社成员不少于人。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管理需要,一般应要求合作社对养殖动物投保相应的财产险。(四)农用物资购销。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五)农用机具服务。大型农用机具不少于台(套)或总价值不低于万元且大型农用机具不低于台(套);中型农用机具不少于台(套)或总价值不低于万元且中型农用机具不低于台(套);小型农用机具不少于台(套)或总价值不低于万元且小型农用机具不低于台(套);入社成员不少于人;年服务积不低于万亩。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六)农产品运输加工。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七)其他行业。实收资本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发起人信用等级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第七条合作社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和小企业简式贷业务,执行相应管理要求,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的准入条件限制。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管理第八条合作社客户信用等级暂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价表(附件)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观察、违约”五个等级。评级管理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作社办理小企业简式贷业务,执行小企业简式贷评级相关规定。优秀级别(得分分):合作社成立时间长,运作经营规范,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强,与我行合作关系和信用记录良好。良好级别(得分分):合作社成立时间较长,运作经营基本规范,有相应的财会会计制度,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一般级别(得分分):合作社成立时间不长,运作经营和财务管理不太规范,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一般,信用记录良好或偶尔有过违约或逾期记录。观察级别:得分分,或虽然得分超过分但合作社或其理事长、监事长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有累计次以上的逾期或违约记录。违约级别:预计客户将无法按期、足值偿还债务;或客户在我行债务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或客户对我行未清偿债务逾期天以上。第九条合作社客户理论授信额度核定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合作社具体授信额度在理论授信值内根据合作社上年度实际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当年生产经营计划、自有流动资金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其发展前景、还款能力、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实收资本以及抵质押担保能力等因素。原则上一般种植业单社授信额度不超过万元,一般养殖业不超过万元,其他合作社授信额度不超过万元;确需突破授信额度限制的,应报一级分行自主审批。第四章贷款用途、期限、定价、担保和还款方式第十条合作社贷款主要满足合作社用于统一采购xx生产资料、统一收购、销售农副产品等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第十一条合作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确需超过一年的,需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第十二条合作社贷款定价执行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管理。合作社贷款担保应符合xx银行有关规定,优先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与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理论授信值以内。合作社贷款原则上应追加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等合作社主要成员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十四条合作社贷款可以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方式。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应为合作社的理事、监事成员,且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理事、监事必须占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其中理事长、监事长必须作为保证人。经营行认为需要的,也可以追加合作社社员和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须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所有保证人的最高担保总额要大于贷款总额。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合作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第十五条合作社贷款业务应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特点和xx银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期限在年以上的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期限不超过年的贷款,可选择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方式。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初由二级分行根据准入条件将辖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名单报送一级分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审核并会签三农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后,报分管三农板块的行领导审定。第十七条合作社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一级分行应根据辖区内合作社基本情况确定业务开办重点区域,控制合理的合作社贷款总量。第十八条强化调查、审查环节风险防控(一)调查环节。对合作社自身情况调查。重点调查:合作社出资情况、运作模式、社员构成、管理情况、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主要资产、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市场发展前景;抵质押物是否符合xx银行相关规定;借款用途等。对合作社核心成员调查。要重点对合作社的发起人、法人代表、理事长、监事长等合作社核心成员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其管理能力、发展战略规划、市场运作能力、道德品行、信用记录、有无债务纠纷等等。对合作社关联方的调查。重点调查:发起人关联企业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市场地位、与合作社关联方式及程度;合作社核心上下游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市场地位、生产计划、经营周期、与合作社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周期等等。同时要重点调查:合作社与发起方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发起方关联企业组建的合作社数量及各自经营情况和风险;发起方关联企业的总风险承担能力及信用状况,有无债务纠纷、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政策约束风险等。(二)审查环节。重点审查:合作社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行业划分是否准确、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实际;合作社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能否容易变现;合作社是否在准入名单中,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规定;合作社第二还款来源的还款能力、意愿;合作社从事产业的市场前景、规模和赢利情况。第十九条合作社贷款贷后管理执行xx银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经营行要加强资金监控,防止信贷资金被合作社控制人挪用。第二十条加强合作社贷款风险监测(一)现场检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对合作社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总行和一级分行应将合作社贷款作为信贷业务检查或尽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业务监测。总行重点监测各一级分行合作社贷款规模变化情况、合作社数量控制情况、合作社行业分布情况、合作社层级构成情况等。(三)定期分析。总行、一级分行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合作社贷款进行全面分析。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贷款按照“三农”产品停复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停复牌管理,风险控制底线为不良率不超过,停复牌管理对象为开办本业务的支行。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群“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统计,在系统法人客户借款凭证基本信息中借款用途统一填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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