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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利率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65号,xx年4月27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有效发挥利率杠杆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加强本行利率管理工作,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全行利率管理的方针政策;全行利率管理方针政策的调整需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利率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合规性:全行利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规定,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和行内间利率竞争行为。 (二)效益性:全行利率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真实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利率管理权限,用价格手段控制盲目的扩张。 (三)竞争性: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利率手段在同业竞争中的运用将越来越多,因此利率管理部门在确定利率水平、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时,应以效益性为前提,并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易操作性和竞争需要,共同提高利率报价的竞争力。 (四)保密性:利率工作中的利率调整及定价策略等涉及国家机密或我行商业机密,要加强保密,防范和抵制泄密行为。第四条 全行存款利率定价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含贴现)利率定价实行下限管理,内部资金利率定价可实行“上存下借管理模式”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管理模式”。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部门。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 全行利率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差别授权”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指导。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全行利率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行利率管理方针政策,对全行利率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确保全行利率政策的一致性。(二)分级管理。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规定和授权,行使辖内利率管理职责,及时将利率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反馈总行计划财务部。并可结合实际状况,细化辖内利率管理的具体措施。(三)差别授权。总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我约束能力、利率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对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实行差异化的利率管理授权,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本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和规定,转发并指导全行贯彻落实利率调整通知和有关利率文件规定,保持与当地人民银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二)负责拟定全行利率管理政策、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监督、检查全行利率管理政策和定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利率违规行为。 (三)根据总行授权管理有关要求,拟定全行利率管理权限和利率定价审批权限,审核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支行上报的权限外利率定价要求,并提交总行行长最终审批。 (四)负责拟订全行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内部资金利率水平。 (五)做好全行利率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利率风险管控机制。(二)负责做好全行利率风险的监控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可能发生利率风险的各项信息和风险隐患,提出应对措施。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本外币存贷款计结息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拟订全行存贷款业务、内部资金等的计结息规则。第十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对利率管理行为进行内部稽核,并对违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总行科技部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协助做好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行利率定价、利率风险管理、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内部资金计结息规则等方面的系统维护和开发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支行利率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下达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二)负责做好利率政策规定在辖内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三)及时做好营业场所本外币存贷款挂牌利率的对外公布和调整工作。(四)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利率管理政策和定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可在总行利率管理授权范围和利率定价审批权限内,结合实际,细化辖内利率管理授权形式和利率定价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六)监督和检查辖内利率管理政策和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辖内的利率违规行为。(七)配合总行做好辖内利率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支行应切实重视和加强利率管理工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利率管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并在组织和人员上给予保障,确保辖内利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总行确定的利率管理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报告利率管理数据、风险信息、政策实施等情况。第十五条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三章利率定价及授权管理第十六条利率定价管理是指利率管理部门确定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项计息产品的价格制定方式、利率水平的确定、利率浮动的权限等,其计息产品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含贴现)、证券、以及其他涉及利率的中间业务和衍生产品等。 第十七条在推出新业务或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时,其中涉及利率管理的,须经总行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本行各项业务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各项现行规定。对于随着利率市场化而逐步放开的利率,须严格按总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定价办法,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利率定价或报价。 第十九条 在总行授权利率范围内,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可自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水平;超过授权范围的,须逐级上报审批。任何未经批准,执行超过授权利率的行为均视为越权和违规。 第二十条 在涉及利率的业务操作中,业务部门务必保证利率相关要素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有责任积极配合总行相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或变相超权限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 (二)违反分级授权规定,对客户的利率定价水平超出授权范围的; (三)违反保密性规定,泄露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信息、我行保本利率或定价策略的; (四)在业务操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利率要素严重失真的; (五)不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利率或上报相关统计数字的; (六)在开办新业务时有关利率定价及流程未经总行利率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实施的; (七)其他违反利率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现以上利率违规行为的各分支行或业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本行还可根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扣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分; (三)相应降低其利率授权级别; (四)给予个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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