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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问责制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 管理岗位问责制第一条 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第三条 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第五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第七条 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财务人员问责制度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财务部门各工作岗位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及时提供有用信息,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财务总监及财务班子成员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纳税申报、报表编制、现金收付、监督检查、客户往来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 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二) 没有认真履行和核算工程款项的拨付;造成提前拨付或拨付错误(三) 没有认真登记资金回款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安排催款造成损失。(四) 对供应商入账票据匹配及对账时疏忽大意造成多付款的。(五)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未核销而按发票多付款的(六) 对客户应收款项没有根据帐龄分析制定收款计划导致法律诉讼失效的(七) 没有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造成现金被盗的(八) 没有遵守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的(九)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十) 为业绩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十一) 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十二) 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条 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第六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客户、供应商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公司依据事实核实后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一) 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二) 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一) 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二) 通报批评;(三) 告诫谈话;(四) 取消当年奖金;(五) 责令辞职;(六) 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九条 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奖金减半,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以上的,由董事长给予介意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人事行政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昨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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