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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开展市区联社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市区联社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市区联社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信用社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信用社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信用社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信用社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信用社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信用社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公司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四条拟与信用社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公司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四)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集体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信用社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且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二)主要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三)在信用社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四)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五)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六)无欠缴税款;(七)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信用社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不能提供明确价值依据的,由信用社根据货物市场价格评估定价,并与仓储公司达成共识。 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九条在评级授信阶段,由信用社首先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信用社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提交贷款书面申请。第十条在贷前调查阶段,信用社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如企业在信用社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第十二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存货质押贷款程序包括:贷款营销、授信评级、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第十三条 贷款营销:符合贷款营销的借款人及质押存货具备的条件如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授信评级:客户授信评级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客户借款申请书(含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三)税务登记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质监部门年检合格);(五)贷款卡正本、副本(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六)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明(有效期内);(七)成立满三年的客户提供最近财务报表及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经审计合格);(八)借款企业的近期完税凭证;(九)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注册资金及验资证明;(十)公司章程(含修改变更等)及企业法人履历证明(经工商局调档,盖章核准);(十一)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或提供担保的决议、授权书原件;(十二)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以存货作为质押的声明;(十三)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所有股东签字样本、身份证明及简历、员工情况等;(十五)与借款用途有关的其他资料;(十六)按用途提供购销合同或购销证明材料; (十七)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十八)作为质押的货物清单;(十九)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一)受理客户存货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二)签订协议书及履约程序:1、三方达成合作意向后,仓储公司派人对企业进行第一次调查,主要包括质押物基本情况、存储场地、周边环境、监管人员食宿情况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与信用社同等条件资料;2、仓储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将客户资料录入微机进行报备,并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3、仓储公司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仓储公司派人对企业进行第二次详细调查核实,包括质押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值税发票等文书;4、仓储企业、借款人和信用社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同时仓储企业与信用社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附件4);仓储企业与借款人签订租赁监管协议(附件5),实现形式上所有权的转移;5、仓储公司根据信用社出具的出质通知书(附件1)列明的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信用社质押的货物,向信用社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质物监管开始。信用社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质物清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放款部门统一保管;6、仓储公司正式派监管员进驻借款企业,履行监管职责;7、提货方式(可分为设立保证金账户或直接还款方式):(1)设立保证金账户方式: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信用社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信用社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单(附件6),提货通知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由信用社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保证金已足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单的制作;仓储公司审核提货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借款企业补足相应保证金的货物后 ,信用社根据仓储公司提供的入库明细,凭以解冻保证金。(2)直接还款方式: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销售额等同款项打入其在信用社的指定还款帐户,并根据信用社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单(附件6),提货通知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由信用社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还款已足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单的制作;仓储公司审核提货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仓储公司每天向信用社通过邮箱等报送一份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信用社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与仓储公司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9、贷款结清后,经办机构的委派会计核实无误后,信用社指定人员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信用社出具提货通知单。(三)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8)规定,企业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仓储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三)撰写调查报告。超权限的由市区联社前台部门做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一)联社相关职能部门(授信审批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二)撰写审查报告。第十八条 贷款审议与审批: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需要上报咨询的,要按照信贷相关程序上报市社咨询。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一)借款企业应根据信用社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信用社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信用社保管。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动产质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第二十条贷后管理(一)客户经理对质押物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与仓储公司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如在监管协议有效期间,出现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信用社应及时向监管公司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9),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信用社和监管公司都应向借款人提出补足货物要求,借款人应根据其与信用社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信用社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合规部。第二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三方按照合作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因信用社违反协议对借款人、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借款人、仓储公司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因以下情形对信用社和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二)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三)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四)因借款人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五)如存放质物仓库为借款人所有或借款人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仓储公司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六)因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给信用社和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仓储公司因以下情形给信用社及借款人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信用社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仓储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二)仓储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三)因仓储公司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四)因仓储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及时通知信用社和借款人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五)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六)因仓储公司违反本协议给信用社及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信用社,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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