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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野外租车管理办法院属各 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我院野外租 车管理,严控野外租 车,严控 租车费用,确保野外租 车手续合法合 规、性能安全、价格合理,特制 定本 办法,请认 真 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野外租 车(以下简称 “租车”)是指院属各 单位根据 项目 野外生 产 工作需要,在院 车辆调剂 使用仍不能 满足需求情况下, 经 院批准租用社会 车辆。第二条 租用车辆实 行谁审批、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原则。 第二章 租车审批第三条 长期租车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先 审批后租用。(一)长期租车是指外租 车辆连续 租期达到 30 天以上或两个月 内累 计租用天数达 30天以上的租 车。(二)长期租 车必须报 院审批,通过审批后才能租用。(三)租车审批包括 审查和审核备案。1、审查为总 工办根据 项目任 务工作量及 实施情况,院办公室根 据院 对租用 单位(项目)车辆配备及保障情况, 对租用 单位(项目)拟 租用 车辆数量、租用时间 等进行审查核实。租车审查 由租 车单位(项 目)填写项 目租 车审查情况表 (见 附件 1)报院总工办、院办 公室 审 查签字。总 工办、院办 公室 对租车必要性和租用量 负责。2、审核备案为院安全生 产科对经总 工办、院办 公室 审查同意拟 租用车辆条件、驾驶员 条件及 车辆、保险 等手续等进行审核备案。审 核备案由租车单位(项目)填写贵 州省地 质调查 院租车审核备案情 况表(见附件 2)报安全生 产科审核备案。院安全生产 科对租车手续 合法、有效性负责。3、一般情况租车 必须即时报 批,特殊情况下野外租 车,可实行 网络报 批,即租用 单位(项目)填写审查、审 核表 电子版 发送审查部 门负责 人,然后电话 申请报批。网络报 批后,租用单位(项目)人员返 院后必 须及时补办报 批手 续。租用单 位(项目)人员返院后不及 时补 办、完善网络报 批手 续的,院安全生 产科将通知 财务 部门暂 停支付 租车费。严禁“先斩后奏”。不按规 定履行 报批手续租车的,院审批管理部 门一律不予 审查和备案,产生的 费用院财务不予报销 ,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 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三章 租车条件第四条 租用车辆应 具备以下条件:(一)车型为越野 车。(二)车辆所有权为车辆 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 车辆方名 称相符。(三)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车辆 管理规定。(四)车辆使用期限在 6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 况良好。(五)车辆 按照有关 规定必 须办 理交 强险、商业 第三者 责任险、 司乘人 员责 任险、盗抢险、不计 免赔责 任险等险种。车辆 的座位 险不 得低于5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50万元。第五条 租用 车辆驾驶员应 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的从业资 格和具有相 应准驾车 型 3 年以上安全 驾 驶经历 ,且驾驶 技术好、经验丰富。(二)年龄在 22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三)身体健康(需出具近期县级 以上医院体 检健康 证明)。(四)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 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 责任事故 记录 , 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第六条 严禁租用以下情形 车辆 :(一)面包车或其他不符合 规定车型 车辆。(二)未经审验 合格 车辆。(三)保险 未保或未保全 车辆。(四)车辆 所有人身份不明 车辆。(五)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拟租用 车辆 符合条件后,租用 单位(项目)负责 人及安全管理 员 应于租用前 对拟 租用 车辆车 况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拟租车辆 安全性 能达到野外工作要求。租用单 位(项目)对租用 车辆 安全性能 负责。第四章 合同及价款 结算第七条 租用 车辆实 行先 签合同后使用的原 则,原则上不允 许先使用后 签合同,租车合同应使用院黔地 调发201623 号文租 车合同 模板 签订。第八条 车辆租赁合同 实行一年一 签制度。第九条 租车费单 价应含驾驶员 工资和食宿 费用,即租用车辆驾 驶员 工资、食宿费 由车辆出租方自行承担。不得租用 “裸车”,即只租车辆 ,另行聘用驾驶员驾驶 ,另行支付 驾驶员 工资。第十条 租 车费单 价 实行限价制度。(一)租车根据不同地区 实行分 类限价政策: 青藏高原地区一般不超 过 850 元 /天;省外其余地区一般不超 过 700元/天;省内地区一般不超 过 650 元/天。(二)限价为一般情况不 应 超过的价格,并非定价。项 目单位必 须本着 节支、据实 原则,与出租方谈判确定合理价格,据 实结算租 车 费。(三)院确定租车限价将根据物价情况 进行适 时调 整,调整的最 新限价以院 发 通知形式 发布执行。(四)野外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导致租 车费 价格确需超 过 限价的, 项目单位须向分管 领导 提出超限价租 车申请,说明超限价租 车原因, 院财务部门会同车管部 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院长批准方可超限 价租 车。第十一条 租车费(含零星租车)应按月结算支付,实行一月一 结算制度。当月租 车费应 于下月 15 日前结算付款,结算付款按院黔地 调发 201623 号文 规定向院 财务 科申 请付款。无特殊情况跨月申请 的租 车费 付款财务 不予付款和 报账。第五章 车辆 管理第十二条 外租车辆纳入院公 车管理,严禁私用,租用期 间按院 有关公 车使用管理 规定 执行。第十三条 院安全生 产科应建立外租 车辆 档案,及时登记租车信 息,随时 掌握院各 单位(项 目)租车情况。第十四条 院租车单位(项目)必须重视加强租用车辆 管理,车辆 必须做到勤 检查,并认真填写 车辆交通安全生 产台账,确保被租用 车辆车况良好。要按时 保养车辆,对车辆 的转向、制动、轮 胎及灯光 要进行重点检查,各种润滑油、刹车油、防冻 液要按 时添加,发现问 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出现重大安全 隐患必 须立即停止用 车。第十五条 租车单 位(项目)要对租用 车辆驾驶员 加强管理,将租 车驾驶员 安全培 训纳入院安全培 训计划,要经常性地 进行安全教育。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带 病驾车。第六章 监督问责第十六条 院对外租车辆监 督管理实行公示制度。院办公室会同院安全生 产科按季度将贵 州省地质调查 院租车 情况公示表(见 附件 3)登记的院属各 单位(项目)租车使用情况,在 全院范 围内进行公示,接受 职工监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院将依法依 规处理并追究相关 单位和 责任人:(一)弄虚作假,租车套现私分或 发放津 补贴的。(二)集资购车 ,内部集资购车 后将 车租给本项目或院其他 项目 经营的。(三)优亲厚友,租用本院 职工个人私 车或直系 亲属车辆的。(四)公车私用,利用租 车办 理因私事 项的。(五)其他违规违纪 租车情形的。有前款所列行 为之一的,院有关部 门将 责令责 任人改正,追回 违规所得,并视情况进行组织处 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 法机关 处理。第七章 其他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院进 一步加 强 外租 车辆管理的通知 (黔地调发 201525 号)自行废止。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租用的 车辆要按本 办法规定进行 清理,不符合 规定的要及 时进 行清退,未完善的手 续及时补充完善。第二十条 院其他租 车管理参照本 办 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 办 法由院安全生 产科、财务科、总 工 办、院办 公 室对相应内容 进行解 释。附件 1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项目租车审查表租用单位:项目名称:用车 需求 情况项目年度主要 野外任务工作量工作实施情况用车需求情况野外分组情况任务分解落实及 完成时间情况按组配车其他配车完成上述项目工作任务共需用越野车台。已配 车辆 情况截至目前,本项目现已配备越野车共台,其中院配备台、对外租用台。拟租 用车 辆情 况车型数量(辆)预计单 价(元/天)预计租用时间主要用途起止时间月数院办公室审查意见总工办审查意见租车单位申请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附件2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审核情况表驾 驶 员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另U驾龄手机号准驾车型车辆车型车辆牌号预租时间起 止时间起至基本情况是(租车单位填院职工直系亲属写)是口否口是否为租院职工私车是口否口租用车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 核 情 况审核内容意见1、车辆登记人与出租车辆方名称是否相符2、车辆手续及驾驶证件是否符合规定、齐全3、驾驶员年龄是否符合规定4、车辆、司乘人员保险情况是否符合规定5、车型是否符合租用条件6、车辆购置时间是否在 6年以内安科 全审 生核 产审核人签字:年月日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1、审核条件达到才能租用。2、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此表一式四份,院办公室一份、安全生产科一份、车辆租用单位一份、合同附一份。附件3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租车情况公示表序 号租车单位车型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购 置日期车主 姓名租车人 联系电 话主要使用项目租车时间租金价格 (元/天)开始租用时间合同截止 时间拟租用月数院职工如发现以上单位 项目)租车存在违反院野外租车 管理办法的,请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院将对反映人严格保密,并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违规违纪的院将进行严肃处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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