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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案由 1 二、案情介绍1 三、案件焦点2 四、争议与分歧3 五、本人意见4六、结论 5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分析一、案由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分析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女士(“鑫鑫”金融有限公司法人)诉称,2013年,自己的老客户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公司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延期费用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鑫鑫”金融有限公司的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如果按照银行的标准来计算延期的费用,也不会高达12万多之多,因此,李女士认为,这笔延期的费用不合理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接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李女士向“鑫鑫”金融有限公司的张女士,办理信用借贷,并成功地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2014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张女士表示,自己是因朋友的关系所以才在短时间内向李女士提供了20万的资金,并且李女士当天也签署了与公司的借款协议,然而如今不能按时的归还,自己有权利向李女士收取延期和违约的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三、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李女士是否应当向张女士支付12万元,该金额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四、争议与分歧1. 张女士认为,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和金额还款,已经违反了当初签订合同时的承诺,自己有权利向其收取一部分延期的费用和额外的利息。2. 李女士认为,自己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但是自己也已经与张女士进行协商沟通,签署的补充合同,另外,张女士要求其还款的金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法的标准。本案中,张女士向李女士收取的延期和利息的费用总计,显然已经超过了合法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不受法律的保护。五、本人意见民间金融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金融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金融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金融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金融放款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本案中,李女士之所以能够快速地拿到20万的企业注册资金,很大的原因就是在于其借贷的对象是民间金融公司,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延期费用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这一点也正是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值得我国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进一步管理和监督的问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如果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也即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目前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和国家政策对其进行正式确定。民间金融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不包括在正规金融部门的领域,但对市场经济的运作和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其中,民间金融因其调动性高,贷款流程简易,对企业的现金流稳定和维持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不过,民间金融也有自己的风险,利率及其不稳定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体现出了诸多民间金融的问题,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和正规化总是被抑制。由于民间金融风险的存在,国家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整合,通过加强民间金融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风险才可以被合法合规的控制。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协助中小企业扩大经营面,解决了其融资难的问题,但不可回避的是,民间金融在经济活跃的市场环境中,仍旧是一把的“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就其自身所带的特点及隐患,在缺乏政策监管的情况下,有极大可能会对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所以这便要求国家对其进行合理、切合实际的规划,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来规避民间金融发展中所带来的风险。六、结论民间金融合法化一直是国家金融政策建设的目标所在,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有效金融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但同时呼吁民间金融正规化,金融机构在政策尚未完全建立和明确的情况下,要坚守合法合规的运作,以及降低在金融融资、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国家也要积极对不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其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和具有相关监管责任的政府机构,应当协助国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强金融制度创新,解决中小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关键是有急需资金的需求方。所以在督促大型银行强化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降低门槛的同时,扶持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作用,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目前庞大的民间资金,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引导、监管工作。要及时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通过法律建设让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民间金融的地位还未得到国家的正式肯定,民间借贷一直处在非正规运作的状态,其运行、体制结构等过程都覆盖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从而导致金融市场有很多潜在的风险。然而,在私募融资过程中民间金融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它们不能被迫采取禁令或禁止,强制禁止不但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会对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起到反作用。我国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民间法律,通过立法对其进一步规定,规范在实践中的金融借贷行为,要发挥相关官员在民间社会组织中的作用,如发挥合作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保护其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条件,结合放宽对私人资本金融机构合法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最终使私人信贷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健康发展,做到合法、合规、良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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