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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各镇人民政府文物安全责任(一)坚持“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文物安全负总责,要做到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站所、各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的职责,积极发挥镇综合文化站、文化协管员的作用,发挥镇文化站文物安全的监管职能和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保护的主体职能,要与本行政区域内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状,制定以消防为主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和节庆日的重点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在节庆活动期间,要安排专人值守,定时熄灭火烛,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三)要大力发展文物义务消防员队伍,组建由文化站工作人员、村文化协管员、文保单位日常管理人员、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组成的乡村文物安全专(兼)职消防队伍。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演练,配备必备的灭火器村,形成区、镇、村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四)要依法对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直接破坏文物建筑及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上报住建、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二、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为文物安全提供重要保障。1. 文物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开发区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监管力度,对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积极争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修缮和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工程建设。负责对各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方案核审、过程监管、组织验收等工作。2.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治理文保单位周边治安环境。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破坏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3.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开发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核查、指导、督促各文保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机构和消防专(兼)职专业化队伍,加强对各级文保单位义务消防队的培训。严格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督查各文保单位设置防火标志,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配备消防设备,确保开发区“省保”以上的文保单位有防火标志、消防通道,消防水栓。4. 电力部门。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内的用电线路检查,督促居民或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在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用电安全。三、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及居住(或所有、使用)户文物安全责任(一)要自觉履行房屋的日常保养和维护义务,对房屋内的牌匾、字画、石狮、桅杆、红军标语等文物采取保护措施。(二)加强安全防范,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四防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三)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拆除、维修、搭盖等改变文物建筑结构,维修前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四)对文物点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直接破坏文物建筑及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四、本责任书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变动,接任者继续自觉履行,并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上报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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