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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发挥考核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有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和惠民村镇银行等四家。二、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机构。成立 X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考核办、金融办、人民银行X 县支行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 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二)考核原则。考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当月各考核指标有关数据由人民银行 X 县支行核查整理后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县金融办。三、考核分值(一)基础分 100 分1.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指标:基础分值20 分,最高 30 分;2.贷款余额增长速度指标:基础分值30 分,最高 40 分;3.新增存贷比指标:基础分值30 分,最高 40 分;4.综合存贷比指标:基础分值20 分,最高 30 分;5.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指标: 不设基础分值,最高 20 分;6.新增涉农贷款指标:不设基础分值,最高20 分;7.扶贫小额信贷有效获贷率指标:基础分值 10 分,最高 20分(附加分值);8.重点项目支持程度指标:不设基础分值,不设最高分值;(二)分值计算1.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 分,扣完为止。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2.贷款余额增长速度指标:本指标为正值得分,为负值不得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 分,最高加 10 分。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3.综合存贷比指标:以全县平均存贷比为基础,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每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1 分,基础分扣完为止。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4.新增存贷比指标: 以 50%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 10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 分,基础分扣完为止。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平均计算。5.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指标:当月每增加 100 万,加 1 分,当月没有增加或低于 100 万不得分;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计算。6.新增涉农贷款指标:当月每增加 100 万,加 1 分,当月没有增加或低于 100 万不得分;年末考核时,按每月得分累计计算。7.扶贫小额信贷有效获贷率指标:较上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 1 分,不足一个百分点不得分。年末考核时,按当年有效获贷率计得,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加 1 分。8.重点项目支持程度指标:当月每增加投放 1000 万加 1 分,没有投放不得分。 年末考核时,按全年实际投放量每 1000 万加1 分,没有投放不得分。(三)指标说明1.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是指每月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余额之和,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是指当年同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增长幅度相对于上年同期数据的百分数(各类数据以人行统计提供的为准,下同)。2.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贷款余额是指每月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即当月月末余额与上月月末余额增长幅度相对于上月月末余额的百分数。3.综合存贷比:是指银行机构的当月贷款总额与当月存款总额的比率。4.新增存贷比: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当月新增贷款与当月新增存款的比率。5.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当月发放给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额。6.新增涉农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当月发放给涉农主体的贷款额。7.扶贫小额信贷有效获贷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户数占包片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包括X 年和 X 年已脱贫户)的百分数。8.重点项目支持程度:是指金融机构当月为重点项目给予的贷款支持。四、考核奖惩(一)奖励资格的取消。在考核年度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挤兑等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事件的,或全年贷款总量净下降的,取消其奖励资格。(二)奖优罚劣。年度综合排名前三名为优秀等次,颁发奖牌给予鼓励,财政局给予重点倾斜存放财政资金。年度综合排名最后一名进行通报批评,财政局相应减少财政资金,连续两年排名最后的取消财政存款。(三)定期通报。考核结果按月定期通报,并抄送市级相关金融部门。五、 X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X 政办发 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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