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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以会计法等法规为依据,结合我校(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1、总务处内设的财务室作为校(院)财务会计机构 ,总务处分管副处长主持财务室的全面工作。财务室的职责:在主管财务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相关处(室)各项非税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国有资产的对账工作,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建账、对账;建立适合校(院)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校委决策提供各种财务信息资料,当好校(院)领导的参谋。2、岗位设置为:主管财务的副处长兼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非税收入核算员、采购员和保管员。3、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二、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校委决策、各负其责、财务把关、按财务制度审批一支笔。1、经费收支年初由各处、室(部)提出收支预算(包括会议、各类培训、考察、接待、办公教学用品和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与维修等),经分管校(院)长审核后,由财务室汇总,上报主管财务校(院)长,经校委会研究批准后,向各处、室(部)下达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指标,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更改。2、教学经费的收支由主管处(部)提出收支申请,经分管校(院)长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院)长审定,主管财务室的副处长复核后方可收支。3、教辅经费的收支由主管处(部)提出收支申请,经教育长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院)长审定,主管财务室的副处长复核后方可收支。4、行政经费的收支由主管处(室)提出收支申请,经分管校(院)长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院)长审定,主管财务室的副处长复核后方可收支。5、后勤经费的收支由主管处(室)提出收支申请,经分管校(院)长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院)长审定,主管财务室的副处长复核后方可收支。6、凡接待费开支原则上由办公室统筹,经分管校(院)长审核签字后,再经主管财务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7、经费开支在一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校(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8、教职工因公需要借助公款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公会研究决定,并签订还款协议。财务室办理付款。 三、 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校(院)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三;月财务报表时间:通常为每月的第四个周的星期四、五两天;用款计划的上报时间:由主管会计当月二十日前,报主管财务校(院)长批准后,向财政申报次月用款计划;月财务报表和非税收入明细汇总表应于次月10号前上报主管财务校(院)长。2、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3、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室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并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4、出纳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非税收入发票等账务登记和会计档案管理(银行、现金日记账除外)工作。5、主管会计负责非税收入发票的领取和管理,每季度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单相核对,并将核对帐目上报主管财务校(院)长。6、由主管会计牵头,依据非税收入明细表对各类经费债务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各处、部、(室)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核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及时处理账务。7、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出纳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8、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表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9、日常固定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劳务费、电话费、水电费、离退休费等,根据年初预算和相关协议,由财务室统筹安排和办理支付结算。10、财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财务支出应以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为支付基础,以正式、规范的票据为支付依据,以主管财务校(院)长签批的票据为支付条件。11、强化经费支出的事前控制,各项经费在支出前通常要经用款申请人(一般为处、室、部负责人)、用款审核人(一般为分管领导) 同意,经办人(一般为用款人)方可经办。12、各项费用报销审批流程为:经办人签字主管处、室(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院)长审核人签字主管财务校(院)长批准人签字。13、在资金结算中,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当月的现金提取额度通常应控制在5万以内),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14、校(院)的一切财务工作,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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