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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组织“民事代办”制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449号)精神、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关制度的通知(定群办发201455号)要求和县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定西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定西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关制度的通知的意见(通群办发201425号),进一步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群众工作水平,全面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民事代办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乡(镇)村(社区)干部为主体,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原则,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水平、质量和效率。第二条各村(社区)要依托活动场所设立民事代办点,代办员由驻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担任。各民事代办点要通过公开代办员姓名、电话号码,制作发放“便民连心卡”等方式,明确代办事项内容,公示办理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第三条民事代办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群众委托,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接受乡镇委托,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掌握群众需办、急办事项,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四条民事代办员应本着“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因事因策,认真开展服务群众工作。(一)马上办。对能够在村一级办理的事项,认真及时按程序进行办理。(二)代着办。对在村一级无权办理的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代办员收集证件材料后,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三)领着办。对必须由群众本人到乡镇办理、而自身又无力办理、需要领办的事项,由代办员帮助准备有关证件后带领到相关部门予以办理。(四)指导办。对不能当场办理且不能代办的事项,代办员必须向办事群众说明原因,并详细告知办理程序、办理部门及所需的资料等具体事宜。(五)流动办。有条件的乡镇确定专门车辆作为流动服务代办车,定期深入村组(社区)开展流动服务。第五条代办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一)委托。办事群众向民事代办点提交委托书及相关证件;不能提交书面委托的,办事群众可作口头委托,代办点做好记录。(二)受理。对委托材料齐全的,向委托人出具受理单并告知办结期限;对委托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清单,待委托人补齐材料后再受理。(三)承办。受理后,代办点确定全程代办员,并向全程代办员出具承办单,明确办理期限和承办责任。(四)回交。办理完毕后,将办事结果通知委托人,返还有关批件及证照,并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科学合理设置民事代办项目,不断方便群众办事。(一)民政优抚服务事项。农村贫困户重特大病医疗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申报,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帮困助学(高中、大中专院校)、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申请、残疾证办理初审等。(二)计划生育服务事项。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申报,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再生育初审等。(三)劳动保障服务事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城镇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初审等。(四)惠农政策服务事项。家电下乡补贴申报,农业灾害补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精准扶贫,危旧房改造申报等。(五)农业产业服务事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提供,农技推广、马铃薯、玉米保险费缴纳等。(六)土地使用服务事项。农村建房用地手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初审等。(七)通信电力服务事项。有线电视、电力服务报修、报停和恢复等。(八)综合类服务事项。民事纠纷调解,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办理户籍手续初核,法律、政策、市场信息、外出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等。第七条各乡镇党委要把坚持村(社区)组织民事代办制度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长效机制来抓,形成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协同抓的工作机制。第八条加强代办干部的监督考核,以办理群众申请事项的数量、办结率、承诺期限兑现率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来核定干部工作的成效,每年至少在群众中测评一次,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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