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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赋税与户籍制度总结2017-06-24历史学考研和就业赋税与户籍制度三代时期特点:劳役地租井田制下公田、私田的区分,先公后私的耕作顺序。有亡荒阅:周文王时期,为稳定社会秩序制定了“有亡荒阅” 的法律。荒:大;阅:搜捕,是用以保证追捕逃亡奴隶,交还原主的共同规约。说明了周文王时期已经有了使用奴隶和奴隶逃亡的现象。不籍千亩:周宣王时期,井田制难以为继,被迫废除借助民力耕作公田的制度,改将公田予以农民耕种,收取一定的田租,此即“不籍千亩”。由此,井田制下的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封建生产关系发展起来。料民于太原:是西周晚期一项旨在补充兵员、开拓财源的政策, 以征收赋税和征发兵役。 料民,即调查核实户口。这一举措遭到了平民和奴隶的反抗。春秋战国时期特点: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地亩纳税,实物地租。初税亩:不论公田、私田,一律“履亩而税”。作丘甲:前592年,鲁国在初税亩的基础上,实行“作丘甲”,以16井为1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用田赋:前483年,鲁国季康子实行“用田赋”的政策,进一步增加赋税。蒍掩书土田:前548年,楚国实行“蒍掩书土田”,即将土地分为9等,按照土地的面积、质量量入修赋,以增加军赋收入。作封洫:前543年,郑国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将井田上的居民按照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初租禾:前408年,秦国实施“初租禾”,大体上与鲁国初税亩相似。上计制:上计制度是战国到秦汉时期,官员在每年的年终向中央汇报地方各项情况的制度。战国时期,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长官每年将自己辖区的户口、垦田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劵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劵剖分为二,国君持右劵,臣下持左劵。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处报核,国君持右劵亲自考核,或由由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的建立标志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秦汉时期上计制:秦汉时期,由县令将所辖地区的户口、垦田数、财政收支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或者国相再加以汇编,送报中央。负责入京执行上计的人员被称为“上计使”。编户齐民:两汉时期对全国人口管理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编户齐民。为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保证赋役征派,两汉政府推行编户制度,以户籍作为政府收取赋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但不准无故迁移,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是土地税(田租)、人口税(算赋口赋)、代役税(更赋)。由于西汉田赋较轻而人口税和更赋较重,这一制度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不利的。案户比民(案比制):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是两汉时期户口登记和核查制度。案比是户籍管理的基础,在案比的基础上,政府编造户籍,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土地财产社会关系等,每年例行检查。算赋口赋:算赋和口赋是两汉时期按人口为标准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是政府的税收。汉制,民15至56岁,无论男女,每人每年缴纳一算(120钱)的赋税以充军费,奴婢、商人加倍征收。口赋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为皇室收入。口赋起初为3至14岁缴纳,后元帝时期改为7至14岁;税额最初为每人每年20钱,武帝时期改为23钱,沿用至东汉。算赋、口赋是封建国家最大的一项财源,在两汉赋税中居重要地位。人头税的负担者主要是农民,而封建官吏和地主则有免税的特权。更赋:更赋,即代役钱。汉制,民20岁(昭帝时期改23岁)至56岁须服兵役、徭役。兵役分正卒(戍守地方)、戍卒(戍守京师或边境),各一年,不愿亲自服役的,每月出300钱,由政府雇人代役;徭役称更卒,每人每年到政府服役1个月,不愿亲自服役者,出300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称“过更”。魏晋南北朝时期曹魏租调制:200年(建安五年),曹操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新的赋税制度,是为租调制。规定:每亩地征收田租四升,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废除其余杂税。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两汉时期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两汉时期的人头税。租调制下,田租较低,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这一赋税方法也被孙吴所采用。租调制的实施,免去了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符合当时军队的需要和经济条件,使得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西晋户调制:西晋沿用曹魏的租调制,并有所发展。晋制: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子或次丁男户减半;边郡征收额则为2/3或1/3;少数民族视距离远近则征收布匹一匹或一丈,米三斛或五斗或折钱28文。另有课田制,即田租制。丁男无论占地多少,须纳50亩课田的田租共4斛。因此,西晋的课田制实际是以丁为对象的丁租,不利于小农而有利于地主。缴纳赋税实行“九品相通”,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征收。东晋和南朝时期的租调制:330年(咸和五年),东晋度田收税,即丁租和亩税并举,遭到了豪族地主的反对和抵制;362年(隆和元年),被迫降低亩税;376年(太元元年),取消度田收税制,实行口税制度,彻底向地主让步。南朝宋、齐沿用东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出现了租调折钱缴纳的现象,反映了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梁、陈的租调制,不仅亩税、田租并存,还增加禄米;户调则变为丁调,加征禄绵,对小农剥削日趋加重。同一时期的北方,在十六国时期后,基本沿用了租调制,但是滥征滥发现象十分严重。这一时期的租调制,虽然看似公平(计赀定课),但由于官吏和地主富户相勾结,使得大部分的赋税压力转嫁到小农身上,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加重了农民的困苦。黄白籍、却籍:东晋、南朝时期称政府的正式户籍为“黄籍”。称南渡侨民的户籍为“白籍”。“土断”即是将白籍的侨民编入政府的正式户籍(“黄籍”)中。对户籍的审查称为“却籍”。北魏九品混通制:是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魏制,每户平均纳帛一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际操作中,则按照北魏政府的规定,由县令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三等指的是将赋税按等级送到不同的地区,而九品指的就是赋税的等级,上三品的进入京师,中三品的进入别的州的重要粮仓,下三品的留在本州,这就是所谓的九品混通。隋唐时期大索貌阅:自两晋南北朝以来,由于赋役沉重,户口隐漏情况很严重,大大减少了国家赋税的来源。隋建立后,严厉检查户口。583年(开皇3年),隋文帝下令各州县“大索貌阅”,即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体貌来核查户口,以防丁壮诈老诈小逃避租役,以彻底清查户口。结果得44万余丁,164万余口,使大量逃避租役的丁壮和隐匿户口重新编入户籍,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户口和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输籍定样:是隋朝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方法。为了防止地方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税方面营私舞弊,585年(开皇五年),隋文帝采纳高颎的建议,在全国实行输籍之法,即由政府规定各界民户所应负担的赋税徭役数目,并从轻定额,使之低于豪强地主对于依附农民的剥削,再由政府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发各州县,使依样划分户等。这一办法颁布以后,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增加,赋役的来源扩大,削弱了豪强地主的经济实力。隋租调力役制: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租、调和力役三部分。隋制,18岁至60岁的男子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租为田租,丁男一床(一夫一妇),每年纳租粟三石;调为户调,每年桑田者,输调绢一匹,绵三两,麻田者,输调布一端,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与奴婢纳一半租调;每丁每年服役一月。583年,隋文帝规定丁男年龄由18岁提到21岁,受田年龄(18岁)不变;调绢输一匹减为输二丈;力役每年一个月减为20天;590年,规定年50以上者,可以纳布帛代替力役,是为“输庸代役”。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唐租庸调制:唐代的租庸调是按丁征收的。均田制下,农民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叫做“租”;每年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若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三尺七寸五分, 是为“输庸代役”)称为“庸”。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与隋相比,唐代“庸”确立并制度化,同时,隋制50岁以上的人才能输庸代役,唐制则不再受年龄的限制。唐中期赋税制度改革:两税法。计账:为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政府每年一造计账,作为户籍的底稿,三年一造户籍,作为推行的依据。手实:是唐代在基层官吏的监督下,由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的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是制订计账和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申报一次。因其是按照一定的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故称“手实”。手实制度在宋代熙宁年间也一度推行。社邑:社邑是一种沿传很久的民间互助团体组织。社邑除了组织春秋两次社祭外,平时还起着基层政权结构的辅助组织作用,与乡村中的里正、乡长一起催督耕作,团练防盗,应付官差。除了官府控制的社邑外,唐代私社更为兴盛。其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从事佛寺活动的佛社,一种是从事经济活动和生活互助的民间社团。私社在乡间、城镇皆有,也有跨地区的职业性组织。这时期的社邑早已脱离了早期血缘关系的束缚,演进成为了从事共同事业的社会组织。乡里组织:隋初沿用北朝旧制:三长制。开皇九年(589)改党为里,每里125家;500户为乡,设乡正管理;成为保里乡三级制。唐沿隋制,保里乡分别为5家、100家、500家,主体是乡里,故称之为“乡里制”。唐时整编户口主要以乡为单位,即一乡一册。这时的乡已经是自然村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的组织。户口稽查、田地授受、赋役征发都要依据乡里编制。辽宋金元时期五等户籍: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五等户籍制度经宋初三朝逐步完备。主户指占有田地、承担赋役的人家。按照他们财产(主要是土地)的多少,分为五等,每逢闰年更造一次,第一、第二、第三等户称上三等户1,其中第一等户是大地主阶层,第二、第三等户属于中、 小地主。第四、第五等户和客户属于农民阶级,其中第三等户中的一部分和第四等户属于自耕农阶层,第五等户多数属于半自耕农。客户指没有田地产业的人家,主要是佃户,但也是国家编户。主户和佃户的关系是由契约形成的地主和佃户的关系,表明了佃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标志。支移:为了移有余补不足,宋制,纳税人需要改变送交的地点,移此输彼,移近输远,称“支移”。由于北宋边境战事频仍,税物大多规定送至周边地区,运输费用则由纳税者负担。不愿意支移的人,则须按照货物的数量,每斗交一定数额的钱,称“纳脚钱”。沿纳:是两宋时期在两税之外,形形色色的杂变之税的统称。折变:宋代对交纳政府的税物类型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官府按照实际所需,改变纳税物品,或者以钱折麦、以麦折钱,或者以麦折绢、以绢折钱,是为“折变”。这样一折再折后,农民负担愈发加重。通检推排:金朝实行的对民户家庭资产总额“物力”进行评估核实的制度。始于世宗大定四年(1164),以后大体上十年一次。官方根据“物力”征收一定的“物力钱”,并结合户等划分上中下三等。金朝赋税之制,猛安谋克户缴纳定额牛头税,汉民根据地亩数缴纳两税。同时所有人都要缴纳物力钱。其余杂税与差役,再照物力钱多少与户口等级摊派,钱多多担,钱少少担。然而后期出现官吏为求速度而不究实情的情况。尽管其有种种负面影响,但其平均赋役的思想值得肯定。元代赋税制度:“五户丝”:元制,每五户出丝二斤供给本投下,称“五户丝”。五户丝主要推行在北方地区。在北方推行“税粮科差”制:税粮即丁税,每丁每年纳粟三石,驱丁每人每年纳粟一石;科差则包括丝料(每两户出丝二斤供于政府,与“五户丝”合称为“二五户丝”)、包银(每户每年纳银四两,其中一半折为丝绢等物)、俸钞(每户每年纳钞一两,作为所在路的诸官吏俸禄)。南方行两税法,沿用宋代旧制,按地亩分夏秋两税收取,夏税交布帛、丝绵等物,秋税纳粮。南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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