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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 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 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职工应聘 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1 / 9第 6 条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等证件。第 7 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8 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 9 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10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 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 11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2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 9(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 )严重违反 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5 条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3 / 9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 17 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第 18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4 / 9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1 年满 6 个月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19 条 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 20 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 21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 22 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 23 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第 24 条 公司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或现金形式发放工资,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条作为发放工资的凭证。5 / 9第 25 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0 日前支付,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次月10 日前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 26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 )扣除依法赔偿给 公司的费用;(3 )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 公司处罚的罚款;(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 27 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五节社会保险第 28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 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 29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6 / 9(2 )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4 )一次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5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第二节奖励与惩罚第 31 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越级晋升、奖金三种。第 32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1 )业绩突出,对 公司贡献较大;(2 )对宣传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收到客户好评的;(2 )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5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 33 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第 3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50 至 200 元:(1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7 / 9(2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20 分钟以上)的;(3 )上班时间干非工作有关事情的;(4 )在禁烟区吸烟的;(5 )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 35 条 为了维护 公司利益,保护 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第 36 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 37 条 可能成为 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商务技术方案、业务工作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文档、各操作手册等等。第 38 条 可能成为 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投标方案、采购资料、财务资料、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 39 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营业。第五章 附则8 / 9第 40 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41 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 42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 43 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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