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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立体生态建筑的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推进越城区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住宅品质多样性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稳妥有序推进立体生态建筑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秉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总体原则,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整体要求,支持发展立体生态建筑。二、工作目标2024年启动实施首批我区立体生态建筑试点项目,在认真总结首批试点项目经验后,分阶段逐步在全区推广实施。三、适用类型立体生态建筑是一种新兴的具有创新性的建筑模式,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实践,通过建筑外墙垂直绿化和平台立体绿化,形成户户有庭院的建筑形式。立体生态建筑试点项目须符合以下建筑形式:在试点项目的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含)部分,建筑竖向空间中设置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的开敞式绿色空中庭院空间。四、实施要求(一)试点项目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园林住宅两种类型。空中户属庭院住宅为户属空中花园的独栋住宅,空中共享园林住宅由多栋空中户属庭院住宅,通过空中共享平台连接的住宅。1.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计不小于5.6米)的户属空中花园:(1)不封闭、无围护墙、无柱、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绿化面积不小于户属空中花园投影面积的50%,且外延边需布置至少1米宽的绿植。(2)空中花园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3)上方(两个自然层高中间)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2.设置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计不小于5.6米)的空中共享平台:(1)不封闭、无围护结构、连接一定数量的住户并供业主共享,绿化面积不小于空中共享平台投影面积的20%。(2)空中共享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3)上方(两个自然层高中间)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二)试点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相关要求执行,同时满足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计算,防火间距应按户属空中花园最外缘计算。(三)试点项目自身和对周边日照影响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试行)要求,日照分析时应建模,当建筑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空中花园的最外边缘;当建筑为被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其他按照一般住宅和本地技术规范要求控制。(四)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面积(含首层)不计入居住小区绿地率。空中共享平台应设置于公共可达部位,仅作为业主休闲活动使用,不应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消防疏散。(五)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防水、绿化、排水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及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防坠落、防雨污错混接、泥沙过滤等养护必要措施,并确保结构安全。五、保障措施(一)规范制定销售合同区建设局监督开发单位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1.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用途,并取得购房业主不私自改变用途的承诺书;2.立体生态建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数。二手房交易遵照执行。(二)严把竣工验收关口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特性,结合植物生长习性和分类,提供适宜种植植物类别参考,在项目绿化方案审查与绿化验收时进行把关。区建设局委托图审机构负责对房屋整体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将试点项目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试点项目不享受试点政策支持,由此造成的超面积(不允许超容积率)等问题,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处理。(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区综合执法局应加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建设局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管理与服务,确保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的后期管理,劝导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建筑正常运行,对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六、其他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在实施方案施行之日(含)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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