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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精 神,我们对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司法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 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一、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法院司法工作回顾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人大关于 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 民为宗旨,重点抓好审判、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通过 努力,各项工作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 新的提高,法院改革稳妥推进,队伍形象逐步改善,较好地 完成了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20xx年以来(至今年6月底),全院共新收各类诉讼案件 3354件,办结3126件(包括上一年的未结案),正在办理 301件。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15件,一审判处犯罪分子590人,共有457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审审结民商事案 件2667件,行政案件19件;办结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25件。1、狠抓案件质量,力求公正司法。案件质量是审判工 作的生命,是人民法院能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司法权威 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审判公正,始终是 我院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 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社会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 势,尽管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新类型案件、无 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可适用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这些都给法 官办案增加了新的困难和压力。面对这些新情况,为保证审 判工作质量,我们在充分发扬过去一些好的经验的基础上, 就如何提高案件质量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有 效措施,使我院的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确保依法审判。正确执行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 法律关。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认证以及法院调 查取证等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证 据失权的认定和处理等制度,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刑事 审判既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犯,又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 究,强化人权保障力度。去年为贯彻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 的“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对新刑诉法实 施七年来审结的 XX余件刑事案件进行了自查,未发现超期 羁押现象。通过自查,进一步增强了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 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及时总结前阶段“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并建立了贯彻“严打” 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除继续保持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外,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等形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增强 公民的法制观念,震慑潜在的犯罪倾向。民商事审判强调调 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方式止纷息讼,在审结的2667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及经调解撤诉的 1736件,调解撤诉率为65% 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坚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 织审理,强调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审判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保护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支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的原则,积极受理,慎重审判,注重协调,确保稳定。强化审判监督力度。去年成立了审判监督庭,实现 立审、审执、审监相分离,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判流 程中的不同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 行监督,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地进行。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纠正错案2件树立精品意识,提咼裁判文书的质量。修订和完善 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改革若干意见,结合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诉讼文书样式 重新作了调整,统一了 9种既符合证据规定,又方便当事人 诉讼的诉讼文书制作样式。同时,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 选活动,肯定和推广优秀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发现和解决当 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以评优活动的 开展,促精品意识的树立。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全院的审判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 提升,案件上诉率、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 低,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减少。2、狠抓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迟来的公正不是公 正,如果没有效率,公正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这是现代司 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针对过去对审判效率不重视,审判管 理运行机制落后,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效率低下的 问题,我们除加强对法官的效率意识教育外,着重通过推进 法院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来提高审判 效率。完善和落实简繁分流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 围,规定除了必须由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外,能适用简易程序 的,尽量适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简便的优点,及时 处理简易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一年半来适用简易程序 审结的案件2241件,占民商事总结案数的 84%当庭宣判率 保持在40%以上。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制度,对事 实清楚、被告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在保持审判组 织与程序完整的基础上,简化和调整庭审环节,提高庭审效 率。审结的415件刑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有255件,占刑事总结案数的 %二十天内审结的案件占 %重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经验的积累和推广。对于 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规定在立案的同时必须当场进行调 解。一年半来,立案庭诉前调解案件12件(另有20余件未进行登记),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讼累。 同时,庭前调解已成了我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 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宜调解结案的,在庭审之前一律先行进行 调解。一年半来,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占调解结案总数 的近三分之一。减少裁判文书制作时间,加快送达进度。尝试调解 文书格式化制作,对民间借贷等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案件,制订格式化调解书,做到当庭调解、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 送达,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3、强化服务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推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便民措施和做法,努力为群众 诉讼提供便利。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向当事 人送发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 书,指导当事人完成各项诉讼活动。注重对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 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的作用,依法最大程度地维护 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强化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涉及 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 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一些行动不 带来了被动。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执行队伍素质参 差不齐,虽然近年来加强了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但仍有个别 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群众时有反映。个别案件的执行人员对 于申请人提供的即时执行线索未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映,使 少数长期寻找困难的被执行人可能因执行人员反应偏慢而 得以再次躲避,从而可能错失了来之不易的执行机会。有的 执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的过程不注意及时记载,即执行案卷 中未能反映所做过的所有工作,不便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合理 的解释。3、业务素质方面。少数法官不注重审判业务知识的更 新,对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的原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缺 乏深入地理解掌握,自我感觉良好,从而导致机械办案、适 用法律上的武断等现象时有发生, 使办案的质量不高。比如,客观地说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那种裁量权主要体 现在对于证据的认定上,而随着我国立法(包括大量司法解 释的制定)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应该 说自由度是越来越小了,至于依据有效的证据对法律事实一 旦确定,法官就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量的自由度是极为有限 的,因为我国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少数法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学习,机械地理解自由裁量 权,从而导致了审判工作中的“大胆”、武断。少数法官由 于业务不精,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不会、 不敢正确运用释明权, 从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诉讼指导不力,且极易使部分 当事人产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误解。还有少数法官制作的法律 文书缺乏说理性,甚至还会偶然出现破句、别字,使法律文 书欠缺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4、司法作风方面。有的法官不注意慎言慎行,特别是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偶显草率,有时虽是法律之规定但 只考虑自己方便却未能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给予指导,落实 司法为民上还有欠缺。有的法官办案作风尚不够深入细致, 不大愿意做过细的教育说服工作,尤其是在裁判作出后不愿 意做认真的解释工作。个别法官在庭审中遵守审判纪律不够 好,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不够强,庭风庭貌需要进一步改进, 在庭审中小动作过多、偶尔还有随意走动等不严肃现象。极 个别法官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的现象,执法形象不佳。此外,虽然近年来加强了对法官行使职 务方面的廉政监督,但对干警职务之外守法情况的教育和监 督重视不够,以致发生了一名职工非职务性犯罪,影响了法 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5、廉政建设方面。在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 理监督方面,我们虽然采取并落实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但在 如何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约束机制方面尚缺乏深层次 地研究探讨,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虽然缺 乏明确、具体的证据或查而无果,但有关个别法官与律师的 关系不正常、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还时有反映,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保持对队伍的警钟长鸣仍是 我们丝毫不可懈怠的重要任务。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 不断深入,保持法官队伍的适度中立是维护公正形象的必然 要求,但是如何准确地把握好这其中的“度”还缺乏深入地 研究探讨,也缺乏必要的宣传解释,容易也经常引起有关行 政部门、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的误解。当然,参加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仍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比如指导基层人 民调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任务,对此我们的工作还有不 到位之处,一些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如社区巡回 法官制度等未能经常性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个别事关 基层行政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未能及时送达有关基层组 织,有的虽然可能是基层组织的原因,但也说明法院与他们 的联系还有脱节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我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还不够, 对队伍的教育管理还不够严格有关。对此,我们将认真听取 各位代表的评议意见,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进和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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