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5页 / 共10页
第6页 / 共10页
第7页 / 共10页
第8页 / 共10页
第9页 / 共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建设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部署要求,从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从群众最期望的事情做起,突出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聚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打造校园安全升级版,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全面推进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严密防范外来人员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及时预警校园门口及周边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稳妥处置,严防发生侵害在校(园)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事件发生。二、领导小组为确保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扎实推进,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校园安全防范建设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区长李群彪任组长,区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公安分局局长邹国胜任副组长,区教体局局长乐勤光、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志欣、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江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双专班,分别设在区教体局和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局长乐勤光,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志欣分别兼任专班办公室主任。三、组织落实(一)迅速组织摸清校园底数。此次摸底工作由教体部门牵头,各派出所配合,对全区校园安全防范设施情况摸底调查,深入走访辖区内每一所学校、幼儿园,摸清各校园安全防范需求,做到不漏一校、不丢一园,建立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及设施设备清单台账,形成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情况调查摸底表后逐级汇总上报区教体局安稳股。(-)坚持“一校一方案”原则。由于每所学校的基础条件各不相同,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现有条件下进行完善。同时,参照江西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西省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根据每所校园的具体情况参考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对门卫房舍等条件不具备的,各地可在“四个一”规范标准的框架下,组织指导帮助各所学校、幼儿园依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改造方案,选择其中最符合本学校实际的安防措施项目。(三)加快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在2021年校园安防“四个一”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将校园分三类开展安防建设,一类是2021年已经完成校园安防“四个一”改造的,要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转,发挥安全防范作用,对改造不达标或未能正常运转的,属地学校、派出所要对照建设标准,逐校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二类是对具备条件但仍未开展“四个一”改造工程的校园,做到“应改尽改”,要继续组织实施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安防建设改造,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三类是简易改造,即确不具备条件,无法实施“四个一”改造工程的学校,要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开展一键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所有校园安防建设工作应于9月1日前完成。已完成校园安防工程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相关数据全部接入智慧平安校园平台,实现实时动态监测、智慧管控。(四)加强经费保障。此次校园安全防范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各地要将校园安全防范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落实。四、工作要求一是主要领导抓落实。各学校、派出所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问题、重点事、重要事做到心中有数,把校园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放在心上,以“一把手”的高度重视推动校园安全防范建设落地落实,推动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全覆盖。二是双专班发挥合力。各学校、派出所要把校园安全防范建设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发挥合力。在9月1日前必须实现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改造全覆盖;对已经改造完成的,要进行回头看,加强设备维护,强化人员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防效能。三是严肃督查问责。区政府将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将涉校涉生案事件作为各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体、公安部门在9月1日前开展不定期的督查督导工作,强力推动安防建设,对任务不完成、应付了事的要严肃问责。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人员来访及安检管理规定2 .中小学幼儿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3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人员来访及安检管理规定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要求,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严防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对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对校园来访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检。第一条校园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找人必须经受访人员同意,办事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经过安检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校园。来访人员须服从校园安保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安检。第二条具备条件的校园应当设立会客室。一般情况下,由校园保安员或来访人员与被访学生、教职员工进行联系,由被访学生、教职员工前来会客室接待来访人员。第三条校园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在门卫室登记窗口履行登记手续后,校园保安员开启进入门卫室房门(门禁),允许来访人员进入门卫室。第四条来访人员在进行安检前,应将不宜带入校园及不需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储物柜中,并将需要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储物筐中(通过安检后可取回),通过安检门进行检测。安检门检测出现报警提示的,由保安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辅助检查。第五条来访人员经安检确认未携带违禁物品后,方可允许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门卫室房门(门禁)应具备智能开启、闭合功能,确保外来人员未经安检或安检未通过前不能进入校园。第六条违禁物品包括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以及刀具、斧头、棍棒等禁限器具及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物品。第七条校园安保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携带国家管制器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八条校园安保人员应严格履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和人员来访管理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案事件或形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附件2中小学幼儿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明确校园安全分管责任领导,设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负责学校安全及安防设施管理使用工作。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防范和制止校园安全案事件,在校园安装、配备的安检、一键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及防护器械。第三条校园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应熟练掌握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保养方法。校园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新聘用校园保安员的安防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使用培训工作。第四条校园保安员每日上岗前应测试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功能是否正常,检查一键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功能是否正常,发现设备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维修。中小学、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第五条校园保安员、安全保卫人员发现校园门口及周边发生影响校园师生安全、扰乱校园秩序行为,或在实施安检过程发现来访人员携带国家管制器具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过一键报警装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校园保安员、安全保卫人员收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广播等方式提醒按规范履职或处置安全风险隐患时,应立即按要求执行。第六条在上学、放学期间,校园保安员应持防护器械在校园门口值守警戒,防范校园安全案事件发生。第七条校园保安员在上岗期间遇有可能影响校园师生安全的案事件时,在报告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持防护器械及时予以防控处置,处置中应合理运用防护器械,保护自身安全。第八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校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校园开展安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能力水平。附件3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校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人防建设标准第三条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队伍。校长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配备一名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本学校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第四条各级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学校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并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要求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女生宿舍必须配备女性宿舍管理人员。第五条保安员应重点在学校上、下学时段加强学校校门区域的安全守护。在上、放学前1个小时携带必要防护器械到岗到位,维护好学校大门口的正常秩序。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校青壮年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开展护校巡查工作。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在学校上、下学时段,学校应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校门口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守护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第三章物防建设标准第七条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一键式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在校门分别设立学生和教职员工进出通道及外来人员进出通道,并在通道入口处设置安检装置。在门卫值班室应设置外来人员存包处,防止不法人员将危险品带入学校。第九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配齐以下防卫器械:防爆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副/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第十条学校应在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保障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第十一条在乡村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城区和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应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第四章技防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学校应在校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具备自动人脸抓拍和识别功能,能覆盖校门50-100米的区域范围,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对进入校门口附近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能及时发现,主动预警。第十三条学校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对翻越围墙非法闯入学校的不法人员能准确发现,及时报警。第十四条学校应在主要场所布置“求助按纽”,实现校园内安防系统智能联网管理。学校门卫室的一键式报警系统应实现与公安、教育部门联网。第十五条学校应单独设置一体化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实行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监控室应建立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确保有专人值守,并能通过监控视频及时发现、及时报警、有效处置。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六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