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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运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第三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的党组织决定。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长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第四条 党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基层党务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法制观念、行政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特别是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扎实,廉洁自律。第三章 职 责第五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和市局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精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干部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方案和股所级干部的任免以及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的推荐、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六)审议单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责任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空缺时,可由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四章 组织原则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顾全大局。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精神为前提。第九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科学发展、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要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第十一条 局党组应当每年向县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县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对工作中发生的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不属于局党组权限审批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上级解决或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以及对上级指示要求中不明确的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委请示。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凡属本局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五章 议事决策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书记请假,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 第十四条 经党组集体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组会议决定可以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第六章 议事程序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建立专门的党组会议记录本,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都应详细载明会议参会情况、讨论发言内容、表决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定意见。第十七条 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对重要问题、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酝酿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三)会议讨论。党组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其他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四)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党组会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作出决定。在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六)形成纪要。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组织实施。(七)决议实施。建立明确分工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目标分解,落实到党组成员,迅速认真贯彻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落实情况,定期向党组书记汇报。第十八条 对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书记可商有关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第七章 自身建设第十九条 党组中心组要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重学习经济、政治、科技、法律、历史、文化、军事、社会管理等当面的知识,同时,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学习组织制度、集体探讨制度、个人自学制度等多项制度体系,党组中心组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第二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纪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一)民主生活会前,党组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并通报召开时间,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党组成员围绕主题确定学习内容,认真学习必读篇目和有关文件,精心撰写发言材料,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意见。(二)民主生活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三)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 健全和落实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机关党政正职负责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负责与分管联系的中层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党组书记要带头与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开展交心谈心,加强工作、思想和感情的沟通交流。第二十二条 党组要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具体组织实施服务群众工作。健全和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要走遍联系村组和贫困户,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帮扶结对联系的困难群众,每周安排不少于1天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第八章 监督和追责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发生,维护班子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三)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四)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勤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五)是否重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第二十五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二)充分发挥局纪检组的监督职能。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局纪检组的监督。(三)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生生活会结合开展(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评议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评议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五)积极接受群众广泛监督。健全和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和反映,亲自处理重要信访案件,认真对待局党组工作提出的议案、举报和其他形式的批评,接受舆论批评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七)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八)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九)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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