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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管理规程(草案)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东莞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006年4月 东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管理规程(细则)(草案)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东莞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市属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生产的技术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及建设部制订的有关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制订如下的有关技术管理规程(细则)。第二条,凡是东莞市属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均适用于本规程。东莞市范围外的混凝土公司(搅拌站)供应东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前,必须报请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并且执行本规程。第三条,关于东莞市新建商品混凝土公司及搅拌站的选址及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选址建站必须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容许的范围内,并报请东莞市城市规划局、环保局和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原则上要求搅拌站位于城市周边、环市干道或河道附近并分散布置,远离居民点;搅拌站建设和生产不能破坏城市景观和绿化,并应减少对交通及环境的影响。2、报建搅拌站前必须提供准确而详尽的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和建站可行性报告,对拟建站点周围可供范围内的土木建筑市场需求、商品混凝土现状、市场将来的发展,资源供应渠道以及建站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性分析。首先经过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的审核,然后报请上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按照适度鼓励竞争,但不导致过渡竞争,布点更趋合理,资质更加优良的原则选定;2新建搅拌站生产规模不宜过大。每个站标准年生产能力应在30万米3(含30万米3)以下,即一个搅拌站不超过两个搅拌楼(两台3米3或3米3以下的搅拌机)。3搅拌站设计必须经过东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符合占地面积少,物资流向合理,环境和噪声污染少,污水实现零排放,废弃物循环使用以及生产和运输安全的要求。第四条,每个商品混凝土公司和搅拌站(包括已建和新建)的人员和技术力量的配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砼生产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2每个搅拌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职(而非兼职)在该公司(搅拌站)工作。3、混凝土公司和搅拌站都应该对其岗位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不超过一年)进行业务技术和业务素质培训,并发给培训结业证书,凭证书上岗。第五条,商品混凝土公司及其搅拌站(包括新建及已建)的生产技术设备和设施的配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混凝土公司或搅拌站内设有混凝土产品及原材料的专用试验室。其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能够完成混凝土原材料全套检验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全套试验工作。2搅拌站生产用的计量设备及试验室内的计量和测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部门和检验部门年检合格方可使用。生产用计量设备计量精度要求必须满足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要求。3搅拌楼内要有足够容积和数量的物料储存库,储存水泥、两种矿物掺合料和化学外加剂在内的原材料,其储存量不应少于标准生产能力时的四天用量,为此,应该设立搅拌楼以外的中转库。并且有合适的、不泄漏粉尘和物料的设备输送这些原材料。4搅拌站内必须有设计合理和容量足够的防雨水、不排污的仓库储存和处理砂、石原材料。储存量应满足正常生产砼6天以上的要求。5搅拌站内要设有能对生产混凝土时产生的污水及废料实现净化处理及循环使用的设施。不得向站外排放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和废料。站内的空气含尘量要分别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即生产厂内100mg/m3,站外环境50mg/m3.。站周围应该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第六条,关于商品混凝土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等级管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规定, 即目前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资质主要分为二级、三级,其分级原则既含盖建设部规定的企业生产能力和人员配备的条件,也补充企业生产的历史和业绩的条件。与此同时,设立“准三级”资质等级。第七条,二级企业(站)应在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和人员、设备的配置上同时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并且具有三年以上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历史,近二年内承担的混凝土工程没有出现过任何验收不合格的重大事故,优等工程的占有率应在50%以上。并且在用户和工程监理、检测方中信誉良好,获得普遍好评。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一个以上搅拌站的公司,总生产规模只要达到规定要求的,亦可以升为二级企业。第八条、三级企业(站)在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和人员、设备的配置上需同时满足规定和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且要经过半年以上的试生产,其产品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在用户和工程监理、检测三方中没有重大投诉案例,经过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后可以获得。生产规模没有达到二级要求的企业,亦评为为三级企业。第九条、凡新建企业以及生产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处理的企业,通称为准三级企业。其产品只能供应非重大工程及工程的次要部位。准三级企业生产半年以后,经过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合格,可以评为三级企业。第十条、东莞市在将来条件成熟并由市建委报请国家建设部批准以后,可以评定一级商品混凝土企业。一级企业除了基本条件必须达到建设部规定中的二级标准及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有生产商品混凝土五年以上的历史,近三年内承担的工程没有出现过任何验收不合格的事故及用户投诉并经确认的技术和服务的案例;优等工程的占有率应在80%以上;在用户(工程承包)及工程监理,质监三方中信誉优良,获得一致好评。一级企业必须在市建委领导下经由东莞市上述三方代表在会议的正式评选中得出。其在商品混凝土企业中的数量不应超过5%。第十一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公司和搅拌站生产所用水泥必须是持有国家生产经营许可证、日产2000吨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线生产的熟料经本厂(水泥厂)或专业粉磨站磨制的优质水泥。其出厂水泥必须具有国标32.5及以上的等级,所有具有框架结构的建筑和重要工程(市政、港口、高速公路等)所用水泥要采用42.5及以上等级。第十二条,水泥的质量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该有良好的质量稳定性(包括强度、标稠用水量和凝结时间三方面的稳定性),良好的与化学外加剂的相容性(使用量的饱和点要低,混凝土流动性优良且经时损失少,不会产生凝结时间异常、离析、泌水等现象),以及良好的建筑性能(用水量较低,工作性能良好,体积安定性良好和耐久性良好等)。这些要求应该列入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水泥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书之中。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公司(搅拌站)要与水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签订一年以上的供应合同和水泥质量协议书。商品混凝土公司必须对所使用的水泥进行定期检测。同时,供求双方还有接受市建委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检测水泥的义务。第十四条,东莞市商品砼企业生产所用的人工碎石骨料必须是由合法经营且经东莞市建材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大型专业化采石场生产的产品。这些采石场的生产方式应具有计划开采、机械化生产、设备大型化、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高、低污染、重视环保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同时,采石场单个生产线的年生产能力不宜小于100万米3。第十五条,东莞市商品砼生产用的人工碎石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普通混凝土(即强度等级在C50及以下,坍落度小于120mm的混凝土)用人工碎石中的针片状骨料含量不应超过20%,含泥量(包括石粉含量)不应大于1.0%。普通泵送混凝土(C2050,坍落度大于120mm)用人工碎石骨料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超过15%,含泥(包括石粉)量不应大于0.8%。高强(大于C50)及高流动性(坍落度大于180mm)的混凝土用人工碎石骨料中针片状骨料含量不应大于10%,含泥(包括石粉)量不应大于0.5%。第十六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用河砂细集料必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及经营的专业化采砂公司生产,并经过东莞市建材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这些专业采砂公司的生产方式必须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定点的,有计划的开采。同时,采砂公司采集的河砂宜经过岸上淘洗、堆存和均化的工艺过程。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第十七条,河砂细集料除了必须满足国家和部门的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某一公司的河砂产品的细度模数在一个建筑周期和一个工程施工周期之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其波动范围不宜超过该产品标称值的0.2,或符合供需双方供货协议书的要求;河砂产品的含泥量应控制在1.0%以下,其它有害物质也应符合国家标准。出厂河砂产品的含水量不宜大于5%。第十八条、东莞市建筑工程不应使用河流出海口以外的海砂。对于使用出海口以内的河道砂,应严格控制其含盐量,以氯离子重量含量表示不应超过河砂干物质的0.06;对于使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重要部位的工程,不应超过0.04;预应力混凝土不应超过0.01。第十九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化学外加剂必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及经营的专业外加剂公司或化学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及部颁标准的产品。该企业应该有一定的研发实力和企业规模,并且是能够生产该品种外加剂母体的企业。这些产品必须经东莞市建委指定的质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合格。第二十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产业用化学外加剂除必须满足国家及部颁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产品必须标明所属化学外加剂的类型、品种、含固量(干物质含量)及复配材料的种类。同时应标明下列物质的含量:钾、钠、氯、硫酸根离子等,并应指明普通等级混凝土(C10C30)、泵送混凝土和高等级混凝土(C40C60)的推荐用量。2所有化学外加剂与东莞市通用水泥要有较好的相容性。即饱和点用量要较低,使用后水泥及混凝土流动性要良好,减水率要较高,流动性的经时损失要小,没有较大的离析、泌水、结团及凝结时间不正常等现象。建议采用Marsh筒法做水泥净浆的标准试验。要求固体掺量的饱和点0.5%,60分钟内流动性没有损失,静置泌水少,而且浆液不离析、不结团。第二十一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矿物掺合料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相关标准及规范。在使用没有国家或部门标准及规范的掺合料或新品种矿物掺合料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试验和生产性试验,制定了行业标准后,再通过东莞市级的鉴定和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在工程中使用。产品还必须经由东莞市建委指定的质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合格。所有使用的矿物掺合料都必须由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书。产品应标注明确的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产品等级、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生产日期和编号等。第二十二条、东莞市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粉煤灰必须是大型燃煤发电厂烟道气中收集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正规产品。必须具有生产厂(或供应商)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按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粉煤灰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级灰(含二级)以上(即一级或二级)的要求。不得掺入二级以下的劣质灰或其它工业部门的废渣。热电厂烟气脱硫工艺后产生的粉煤灰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才能使用于商品混凝土。第二十三条,矿物掺合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品质及性能的检验,包括国标部标及规范的检验,以及混凝土试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矿物掺合料品种和数量必须向用户(包括施工方和工程承包方)公开。第二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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