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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岛年考资、4936為同迎微或号【一研为定】护的补充,也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RrLlW 3以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底”,以避免监护人的缺位,使被监护人成为无 监护人。此外,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 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 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 活照料措施。在此情形下,监护人的地位并未 发生变更,相关组织担负“为被监护人安排必 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法定义务,直至监 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障碍消除。在法定监护中,还派生了几种具体的监护 形式:(1) 遗嘱监护。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 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 定监护人。”据此,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父母 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至于指定对象则未作限制。 由于遗嘱属于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故遗嘱监护 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 协议监护。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 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 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 意愿。”协议监护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从最有利 于监护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 护的补充。(3) 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 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特 定单位(组织)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总 则编的规定,指定监护只有在法定监护人有争 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 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 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行为能 力欠缺者,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 议,互相争抢或者互相推诿。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有权指定监护人 的单位,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 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 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 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有关当事人不服指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无论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 民法院,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2.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即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 议设立的监护,也称委托监护。委托监护可以 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 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 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 校、幼儿园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委托监 护无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 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附条件委托监护,是依条件成立委托合同 的监护。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 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 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 职责。”附条件委托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之合 同,须书面方式订立,该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立 即生效,要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时才生效。(三)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 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 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 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 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总之,须按最有利于被 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实施监护。1. 监护原则。(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监护人行使 监护权,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 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 人的财产。”即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义务,应 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立场考虑,如是仅有利 于监护人、不利于被监护人,就违反这个原则; 对被监护人之财产,监护人行使代理处分权,也 须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若是为了监护人 自身利益、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属违反该 原则。监护人严重违反该原则的,经申请可撤 销其监护人资格。(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被监护人意 思能力有欠缺,并非完全无判断能力,在与其智 力能力、身体状况相适应的认知范围内,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2. 对未成年人之监护。对于未成年人,处置监护事务、代理法律行 为时,尽量根据其意愿行事。民法典第35条 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岀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 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即监护人“越俎代庖”时,尽可 能在未成年人意愿范围内作选择。3. 对成年人之监护。对于成年人,则不能完全“越俎代庖”,对 其能独立处理的事务,应放手让其处理,不要将 自己意愿强加于被监护人。民法典第35条第 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 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 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 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成年人即使民 事行为能力有缺陷,对事务也非完全无判断能 力,尤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其判断能力 范围内,应让其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即使其判 断能力有不足的,只是协助其处理事务,以示对 成年被监护人的尊重。4.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 责任。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1188条作了规定: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 侵权责任。第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四)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或有不能担负及懈怠监护职责情形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之监护权。 民法典总则编对监护权撤销之规定,体现了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并根据这一 原则,对监护事务司法干预。撤销监护的原因,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 三项,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 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 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撤销监护权之 效力不涉及扶养义务,即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有 扶养义务的,仍须履行。对于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权的,在确 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并征得被监护人同意时, 法院可恢复其监护权。(五) 监护的终止监护终止,是因成立监护权的客观条件消 失,致监护关系不必要或无法存续,从而监护权 消灭的情形。民法典第39条第1款规定了四 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 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 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 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 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者,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函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 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 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 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 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而不涉及失踪人的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等。通过宣告下落不 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 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 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 稳定。(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1. 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 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 态,如前往战乱地区旅游,数年杳无音讯,属于 生死不明;反之,在海难、空难等灾难事件中 “死不见尸”,但可确认死亡的,则不属于生死 不明。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 间为2年,自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 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 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 是自然启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 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 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 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 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 排他效力,任_申请人都可以申请。4. 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 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 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 决方式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的效力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 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 范围内的人协商,由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 由法院直接指定。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 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 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 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 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 变更财产代管人。(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 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 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 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等。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 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 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 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 益 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 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 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 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 踪条件严格得多。()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1. 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 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 死不明状态。即无法断定失踪人是死是活,而 且活着的可能性不大。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 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 此期间,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两类:(1)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失去 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 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起计算。(2)意外事件的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期 间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民法典第 46条第2款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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