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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导读法的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要求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银行法的效力所及社会关系,当某类社会关系被纳入银行法的调整范围时,它便成为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从银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在其调整的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中,既有平等性的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又有带管理性的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既涉及储户、商业银行等社会个体的利益,又涉及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法的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要求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银行法的效力所及社会关系,当某类社会关系被纳入银行法的调整范围时,它便成为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从银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在其调整的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中,既有平等性的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又有带管理性的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既涉及储户、商业银行等社会个体的利益,又涉及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益。任意性和国家强制性相结合是银行法律规范的一个突出特色,既有私法的色彩,又有公法之表现,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属性。从法的调整方式的角度看,银行法适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从而被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也就是说银行法调整直接涉及到银行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不直接涉及银行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银行法一般不作调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货币银行关系,包括货币银行业务及其组织管理关系,货币银行业务关系主要包括银行经营货币及信用业务关系,货币银行组织管理关系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分述如下:1) 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组织关系主要涉及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管理关系,它属于银行管理关系的范畴,银行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确认内部各部门之间权限过程中的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银行的财务预算关系;会计核算关系;资金调度拨付关系等。银行法调整银行组织关系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的组织管理,增强银行竞争力和自我约束力,严格市场准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正是基于其不同于其他管理关系的特点,我们将银行组织关系作为银行法调整对象的一类社会关系单独列出。2) 银行经营业务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指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银行的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或其它信用业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例如;金融代理关系、结算关系、投资关系、贷款关系、存款关系等,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其服务的对象,含自然人、法人(包括银行)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银行经营业务关系的一方主体。3) 银行管理关系:银行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和其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对银行行为进行纵向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比如,政府对存款、贷款和利率的管理关系货币和外汇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和银行监管与审计关系等都属于银行管理关系。在银行管理关系中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经济管理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而是一种纵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必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法的调整对象也就必然地处于这样一种变化发展之中。因此,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也将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应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银行的活动范围必将逐步地扩大,因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如将逐步地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了,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文章来源: http:/www.lvban365.com/falvchangshi/jinrongzhengquanchangshi/130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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