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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4月18日,我厅印发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201634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工程造价。(二)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附件1)计入工程造价。二、关于甲供材料(设备)税金计取及计价表格调整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应在计取税金前扣除,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础,其计价表格按(附件2)进行相应调整。三、关于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为满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计价和履行合同的需要,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布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发布材料(设备)综合折算税率及明确调整办法附件2相应计算参数等方式中自主选择至少一种方式,提供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服务,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本通知与调整办法配套执行。附件:1.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2.不同计算方法下相应计价表格调整(以2016年6月13日更新文件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5月27日附件1: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项目名称计算基数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工程在市区工程在县城、镇工程不在城市、县城、镇税金及附加税费税前工程造价3.373.313.19注:上表中的税前工程造价不包括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及甲供材料(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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