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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类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增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和尽职要求,防范违规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中获得最佳评级,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公司经营中发生分类监管规定扣分事项的,公司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即公司各部门、营业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分类监管扣分事项负最终责任,导致分类监管扣分事项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第三条 日常经营中,当发生分类监管扣分事项时,各部门、营业部应立即口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同时将相关纸面文件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予以上报,凡不上报的,一经发现,要加重处罚。第二章 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中涉及的扣分事项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两大类,只要违反其中一个事项或受到一种处罚,即构成责任追究事项。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共27个事项,详见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第六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包括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等九个事项:(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四)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五)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七)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八)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九)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第七条 前一条款第(二)项“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同样适用投行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主办人。第八条 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九条 对发生扣分事项的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对责任部门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对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员,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及晋升职务的资格。第十条 对发生扣分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扣发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半年或全年浮动绩效及年终奖金。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被监管部门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处罚进行处理,不重复处理;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并从重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随时调整。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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