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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促进我省农村加快小康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第四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小额农贷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贷款证制度,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并造册登记。贷款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七条 办理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信贷员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信贷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农村信用社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填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填写借款凭证(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对持证农户信用额度内的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第二章 贷款客户条件与借款用途第八条 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第九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运输、经商等个体经营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第三章 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第十二条 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第十三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内容。资信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具体评定依据和标准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农户资信等级使用一年后,其评定依据发生明显变化的,资信评定小组应及时调整其资信等级。第十五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二年进行一次审验,并根据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交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户贷款证上记载。第十六条 核定信用额度:小额农贷的最高信用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年收入、农户诚信水平等合理确定农户的最高信用额度,并适时调整。对为人诚实守信,却因财产、收入等原因未能评上资信等级档次,但有合法用途且具备偿贷能力的农户,其信用额度在次级以下由农村信用社合理核定。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将农户的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组)进行公示。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填发农户贷款证;农户资信等级调整后应相应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贷款证上记载或换发新证。第十八条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村信用社必须明确告知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在办理贷款时,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九条 小额农贷可以跨年度使用,农村信用社不得人为限定农户在年底前还清贷款。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第二十条 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幅度由各县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户在办理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私章(无私章的可签字并盖手印),随时到农村信用社柜面办理信用额度内的借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信贷员也可到村(组)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办理借款应由农户本人持证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办理时,应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小额农贷借款凭证(合同),经对有关证件和借款凭证各要素审验合格后,即可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一般以现金结算,根据农户的需求也可以转账结算。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小额农贷登记台账。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农村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第二十五条 小额农贷发放后,信贷员应及时走访借款农户,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放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两委会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的支持,形成管理上的合力;农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资信评定小组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第二十八条 小额农贷到期前,信贷员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和按时还款。第二十九条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农村信用社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但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对逾期的小额农贷,信贷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小额农贷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四)信贷员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六)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二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信贷员负责收集资料,会计或记账员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辖内小额农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后,小额农贷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录入系统管理。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五条 小额农贷实行 “包调查、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包存款”的“六包”责任制。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及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具体指标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将小额农贷发证面、贷款面、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量化到信贷员,定期进行业绩考核,与员工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第三十八条 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等成绩突出的信贷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差的信贷员,要降低其信贷员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第四十条 信贷员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户贷款证的;(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实现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小额农贷的工作水平和实效。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小额农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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