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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关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增强公司自我约束,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管理规定的通告、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管理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公司设立关务审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在工作上直接受久尹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和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关务审计部设审计主管(关务课长)、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依法审计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关务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和关务业务。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关务审计业务能力,适应关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审计人员应做到:(一)遵守海关法规,依法实施审计;(二)独立进行审计活动,做到客观公正;(三)认真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检查取证,防止主观臆断;(四)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关务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保税货物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主要审计保税货物的收发、仓储、使用是否符合海关法规规定,深加工结转管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以及合同执行与保税货物盈余与灭失情况。 第六条关务审计部负责配合公司聘任的关务顾问公司及其顾问师进行定期关务审核。 第七条关务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关务管理状况;监督各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办理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收发、仓储、使用;监督加工贸易合同执行情况及深加工结转操作,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第八条关务审计部应每季(或半年)对公司各部门保税货物管理进行抽查或专题审计。内容包括: 1、保税货物仓储管理; 2、有无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3、保税货物海关账册的管理; 4、深加工结转管理; 5、加工贸易合同单损耗及合同平衡平衡状况管理; 6、海关监管设备管理; 7、ERP账务管理; 8、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九条关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所有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经总经理决定或批准,关务审计部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或物流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的其他主要权力还包括: 1、检查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经理批准,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公司规定和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稽核室、财务经理汇报、反映。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关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以及具体审计的目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 3、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主管应于审计项目开始3 日前,向被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时间、项目等事项通知被审计部门。 4、对被审部门进行审计。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5、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建档与保存。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可建立审计档案,由关务部门保管并作为被审计部门工作改善的参考。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留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奖惩 第十三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法规相抵触的,以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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