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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成本费用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股份公司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堵塞漏洞,制止铺张浪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费用是指XX股份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发生或支付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与获取收益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第三条 成本费用的下列职务应分离:批准人与经办人的职务相分离;经办人与证明人、验收人相分离。?是否增加财务处理与批准分离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第四条 XX股份公司的成本费用预算方案和成本费用的承包考核方案由公司总部统一编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各项成本费用指标下达各单位执行实施。各分公司经理(分厂厂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确保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承包考核指标不超支。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开展正常业务开支的费用具有签字批准权,但一次开支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请公司对口主管副总签字批准,50万元以上的正常费用开支应由公司高管集体批准;非正常业务开支由公司主管副总签字批准,一次性开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经公司高管集体批准,并形成会议记录。第六条 各分公司及下属单位在本单位的正常业务和下达成本费用指标范围之内有开支自主权,具体批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并报公司总部备案;非正常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广告宣传)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开支,各下属单位如确有必要开支,应事先报经公司总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第七条 各分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核算、记录本单位的开支成本费用,定期报告本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分析。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全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领导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分析资料。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成本费用的承包指标合理分解至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第九条 各单位开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文件、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关凭据的填报栏上署名,需要证明或验收的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署名并表明验收或证明身份,有权批准成本费用开支的人员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和批准权限之内进行审批,表达批准或同意成本费用开支的意见并在发票或凭据上署名。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批准人应分别在发票或凭据上签名并作“经办”、“验收或证明”、“同意报账”的表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门不得受理。第十条 成本费用禁止“白条”入账的现象,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办正式发票,将取得的“白条”作为原始凭据与补办的正式发票一起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或有不真实迹象的成本费用,要坚决拒绝办理报账业务,经办人员如有异议,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解释无效的,提请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出面处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编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的会计凭证,登记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帐薄,编制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报表。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分厂)要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单位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并对费用开支情况作必要的说明,对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成本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成本费用开支的正常、有序。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随时监控成本费用开支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年度成本开支情况与下达的指标额进行比较、分析、考核,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向有关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XX股份公司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行使。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成本费用控制的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由一人兼任两个以上不相容岗位的现象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获得授权或批准。(二) 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的现象。(三) 成本费用开支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四) 成本费用开支的所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记录有关会计帐薄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是否准确、规范。(五) 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由公司高管授权或批准。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十九条 制度执行时间?第二十条 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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