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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本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第二章督办的范围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五条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1第八条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检举控告类案件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二)申诉类案件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第五章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第十六条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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