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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订立本合 同。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一、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二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双方同意续约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订合同、工作内容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甲方规定 的质量标准。三、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第六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征求工会及乙方同意后,服从 甲方的安排,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定补休或支付报酬。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调整 和安排。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 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从事有职业危害 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四、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按乙方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及职业道德确 定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左右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工资的计算按照甲方对乙方的要求出勤天数(每月不等)及乙方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所得基本 工资和各项奖金。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员工原档案工资在个人档案中保留。具体工资结构如下:1. 基本工资:依据工作岗位不同而享受相应的等级,确定以 元/ 月为乙方的基本工资。2. 加班工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定补休或支付报酬。3. 夜班工资:实行二班倒、三班倒及四班三运转的岗位的员工夜间工作时 享受夜班费,大夜班 2元/天,小夜班 1 元/天。4. 基本工资和各项奖金将随任职岗位的变动而变更。5. 各项奖金结合每月具体情况而定,随基本工资一起发放。第十三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表现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等情况,对 乙方的基本工资和各项奖金加以合理调整。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 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和考核 办法执行,其中乙方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的,双方可不再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乙方基本工资标准降低的,需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第十五条 乙方须依法承担个人所得税,甲方有义务执行代扣代缴工作。甲 方于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前扣除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及各项个人应缴保险金,代其 于规定日期内上缴。即乙方实得工资应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个人应缴保险 金后的工资。第十六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办理乙方的个人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基本医疗及养老保险金。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 行。但乙方自残身体或因乙方自身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患病、负伤或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而造成的伤害与疾病除外。乙方在应聘前已患有疾病或隐瞒病史,提 供、隐瞒与甲方所聘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不符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 自付。五、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 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认为适当时向乙方提供在公司外进行的培训六、劳动纪律第二十条 乙方在被甲方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 动纪律,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七、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被甲方聘用期间,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 和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 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 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得的属于甲方的秘密信息。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秘密信息是指甲方的任何专有信息、技术数据、贸易秘 密或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产品、市场、发明、工艺、公式、技术、 设计、图纸、工程、和其他业务资料或观察到的部件或设备。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诺在被甲方聘用期间,严格履行以下保密义务: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秘密信息;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秘密信息;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商业秘密 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包括书面和口头的)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 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 应变更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 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执行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无须提前通知乙方而解 除本合同,并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甲方竞争对手效力,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 损失的;5. 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私自收取其他企业或 个人报酬、财物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判刑(含缓刑)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仍然不能从事本职 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被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仍不能达到甲方工作 要求和指标的;4.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5. 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确需裁减工作人员或其生产或经营业务出现重大问 题。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不得辞退乙 方。1. 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3.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况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 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 在试用期内;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在一周内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为乙 方配备的各种劳动工具以及其他归甲方所有的各种用具和物品,乙方应当完好 如数交还;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成果、研究成果,以及未完成的阶段性 工作成果,如:各种文档、软件、程序、重要笔记、账册、合同、协议等文件、 卷宗材料等应交给甲方。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 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 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按照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 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 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 被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仍不能达到甲方工作要 求和指标的;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给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按照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如乙方月平均工资低 于甲方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 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 裁减人员的。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九条列明情况外,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方无需 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尚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或哺乳 期内,合同应依法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自动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 偿。第三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 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 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 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十四、劳动争议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依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约定事项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约定 如下事项:1、2、3、十六、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每一方各持 份正本。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涉及内容,以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当国家或本地的劳动法规有所修改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亦应 相应地被认为已按法律要求做了修改。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鉴证单位签章: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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