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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账户的分类和管理较为复杂,不利于经办人和存款人掌握一是账户的分类较为复杂。如账户管理制度中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15类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又按存款人主体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等等。同时,制度要求存款人在开立不同的账户时,须执有各类不同的证明文件。这样不仅增加了存款人办理业务的难度,也使账户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大大增加。二是账户的管理模式较为复杂。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由人民银行审批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对核准类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和开户单位性质,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即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存款账户,由柜面人员核准;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存款账户,要报账户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预算单位开立、变更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要逐级上报主管行长、行长核准等。这样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对特殊账户的控制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流于形式,经常是由柜面人员核准事项、当场办结,事后再由各级负责人进行审核、补字签章。(二)屏蔽账户管理查询功能,不便于基层人民银行日常工作2009年初,人民银行决定对账户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进行调整,屏蔽了账户管理系统的查询,新增加省级操作员的“协助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的功能。功能调整后,保护了存储在银行结算账户内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但也对基层行的工作带来不少困惑。一是人民银行的一些相关职责无法履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查询功能屏蔽后,人民银行无法监测到同一存款人在各金融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情况,从而无法控制同一存款人利用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二是账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的高级业务主管的审核工作形同虚设。人民银行200671号文件规定: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对存款人开户资料存款人名称、工商执照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查询功能屏蔽后,高级业务主管无法将存款人开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复核,造成人民银行高级业务主管的审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三是系统提示信息不完整,影响行政许可的规范操作。如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果存款人类别与原记录不一致,系统不会告知存款人类别,目前人民银行地市支行以下机构账户查询功能被屏蔽后,业务人员无法查询原存款人类别,只能按类别逐个尝试,影响了行政许可的效率;核准账户时对存款人的久悬账户信息只会提示个,如果存款人存在多个久悬账户的情况,无法做到一次性告知,开立异地账户的存款人对此反映强烈。(三)个别账户的销户手续繁琐,影响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一是久悬类账户销户难。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同时,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将该账户设置久悬标识,待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才能在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销户。而事实上此类账户的存款人很少主动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导致这些账户只能长期处于久悬状态,无法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二是核准类账户销户难。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准类账户销户必须收回原开户许可证,才能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而据金融机构反映,大部分久悬的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开户资格早已丧失,金融机构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但由于无法联系到存款人,原开户许可证无法收回,所以无法在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销户手续,只能使其长年占用账户管理系统的资源。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政策建议(一)优化账户分类,改革账户管理体系一是简化账户分类,取消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一般存款账户,只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现有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这样既可以方便存款人,也可以简化账户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二是人民银行只对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核准,强化基本存款账户的龙头作用;注册验资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临时机构仍提供现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三是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案类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存款人需向开户银行提供现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异地企业临时活动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仍需经财政部门审批。(二)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满足业务需要一是对现有的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或增发补丁程序,一方面保证人民银行可以监测到同一存款人在各金融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情况,从而控制同一存款人利用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一方面增加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的复核功能,实现业务的双人审核、签章,加强对存款人提供证明文件的审核,保证各类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新增或部分恢复人民银行地市级账户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尽可能满足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工作需要,规范行政许可的日常操作,提高账户管理工作的效率。(三)完善账户的销户管理规定,提高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一是改变久悬类账户销户的规定。对于存款人营业执照已注销、久悬标识已设置2年以上的基本存款账户,金融机构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的,通知其存款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若存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销户手续,或多次联系但仍无法与存款人取得联系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账户管理人员可直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这些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而无需经过此类账户存款人的许可。二是改变核准类账户销户的规定。对于久悬的核准类账户,由于其存款人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开户资格早已丧失,金融机构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对于这类账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定期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而无需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彻底改变这些账户长期处于久悬的状态,缓解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的压力。(四)严格存款人开销账户行为,实行账户核准收费制度一是提高存款人开销账户的标准,并规定各类账户的最短使用期限。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根据结算需要、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等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应规定:各类账户一经开立,必须有最短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销户;开销户的理由必须正当、合理,并且在销户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相同类型的账户。以此来严格存款人的开销账户行为。二是人民银行对账户核准进行统一收费。人民银行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对账户核准进行统一收费,不但可以反映账户管理的严肃性,而且可以对资源占用形成一种实质性的补偿,为账户的运行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同时,人民银行账户核准收费后,企业开销户的成本增加,企业随意、频繁开销户问题将得到遏止,账户管理质量能进一步提高,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结算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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